温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书 |
(2014)温民四初字第00113号 |
原告张某某,女,住河南温县。 被告职某某,男,住河南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娟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文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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