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266号 |
原告:白章群,男,汉族,1938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白振波,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章群诉被告白振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章群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章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章群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白振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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