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226号 |
原告许明义,男,汉族,1960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树申,男,汉族,85岁。 原告许明义诉被告许树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许明义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明义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明义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明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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