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郾民初字第01462号 |
原告李红良,男,汉族。 被告栗真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郾城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红良诉被告栗真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良、被告栗真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俊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良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2007年8月26日生育两个女儿(双胞胎),大女儿李弈轩,小女儿李弈茹。由于我和被告婚前互相了解少,婚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婚生女一岁后被告外出打工,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不尽任何义务。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生活3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这种没有感情的痛苦婚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弈茹、李弈轩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栗真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原告所说的分居三年不属实,被告是在外打工挣钱,并且在外打工期间也不断回家,挣的钱也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即使双方有矛盾,这也是夫妻日常生活当中正常的现象,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红良与被告栗真真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2007年8月26日生育两个女儿(双胞胎),大女儿李弈轩,小女儿李弈茹,现均随原告李红良的父母生活。原、被告二人长期在外务工,相互沟通较少。原告李红良于2014年8月11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栗真真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和矛盾。本案中,原、被告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足以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而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是双方应当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发生矛盾及时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沟通,消除之间的矛盾,避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的淡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没有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双方均外出务工后,没有积极沟通,造成双方夫妻感情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但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着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红良与被告栗真真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红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昊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春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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