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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与伊川县民政局、张勤香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38号 原告张晓明诉被告伊川县民政局、第三人张勤香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38号

原告张晓明诉被告伊川县民政局、第三人张勤香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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