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534号 |
原告郑州市龙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荣达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红霞。 原告郑州市龙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荣达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龙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龙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龙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郑州市龙翔耐火材料有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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