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991号 |
原告祝端瑞,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付连坡,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端瑞与被告付连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端瑞于2014年5月5日以原告欲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祝端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端瑞撤回起诉。 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祝端瑞承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上一篇:上诉人杨军伟因与被上诉人赵美荣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