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终字第73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志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志恩,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祥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杰、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薛志军、闫祥坤因民间借贷与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红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志恩和上诉人闫祥坤的委托代理人司马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红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刘 龙 杰 审 判 员 刘 耀 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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