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终字第123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三合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晓利,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璐瑶,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展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璐琪,女,汉族。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胜武,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伊川县三合机械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伊川县三合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纪奎和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胜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刘 龙 杰 审 判 员 刘 耀 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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