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4)三民终字第93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晶典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雪梅。 上诉人三门峡市晶典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门峡市晶典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市晶典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市晶典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晶典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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