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2)卫执字第308-1号 |
申请执行人宗复兴,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文金松,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卫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文金松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金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283元(其中本金80000元、利息12983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1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林 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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