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21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群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战,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敏,河南孙文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群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战,被上诉人洛阳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文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王茂兵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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