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洛民终字第239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桂娥,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向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冯笑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木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妙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妙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任桂娥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木森、张亚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桂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向旗、李晓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海涛,被上诉人张亚峰及其与张木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妙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 娜 审判员吴爱霞 审判员沈可可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亚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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