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78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晓军,牛梦恩,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与上诉人吴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上诉人吴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晓军、牛梦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王茂兵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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