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5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阳县三乡镇坡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郭红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攀锋,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宗温,男,汉族。系刘建华弟弟。 上诉人宜阳县三乡镇坡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五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宜阳县三乡镇坡头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攀锋与被上诉人刘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刘宗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五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王茂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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