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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宜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宜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CFX633号广汽菲亚特小型轿车(内乘甄某某),沿宜阳县白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宜阳县白石线白杨镇南留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乘坐赵某某、陈甲、王甲)发生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陈甲、王甲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8时30分,王某某到宜阳县董王庄派出所投案。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赵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80000元,赔偿陈甲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案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CFX633号广汽菲亚特小型轿车(内乘坐甄某某),沿宜阳县白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宜阳县白石线白杨镇南留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乘坐赵某某、陈甲、王甲)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陈甲、王甲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8时30分,王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对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故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宜公交认字[2014]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80000元,赔偿被害人陈甲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被害人王甲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王甲各项经济损失24500元,被害方对王某某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5月6日,其驾驶豫CFX633号轿车,和甄某某一起沿白石路返回董王庄,大约14时40分左右,行至白杨镇南留村南边一上坡弯道时,看到车前边同向行驶着一辆红色三轮摩车。其在超越三轮摩托车时,突然对面过来一灰色的面包车,当时自己慌了,方向左右打,撞到了三轮摩托车,其没有停车,沿着白石路经董王庄乡南岭回到了董王庄。在董王庄甄某某下车后,其将车开到董王庄乡仝王庄仝某某家的院子里。后其拨打110报案,并到了董王庄派出所。其在2010年6月份办理的C1驾驶证照。

2、证人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6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其乘坐王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从白杨镇往董王庄返回,行至南留村加油站一个上坡弯道时,撞到前面行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上,当时王某某打了一下方向,没有停车返回董王庄。

3、证人仝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6日下午3点多,王某某一个人将豫CFX633轿车停在其家的院子里,并说来玩。后听王某某打电话才知道他开车发生了事故。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6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其驾驶自家的洛嘉三轮摩托车,内乘坐母亲赵某某、父亲陈甲和同村的王甲,行至南留村南边一个上坡弯道时,感觉车尾被撞了一下,车向右侧翻了,接着一辆白色的轿车从左边驶过去,同时看到赵某某躺在公路的左侧。其看到白色的车没有停下往南边逃逸,就记下车号牌是豫CFX633。赵某某伤的很重,王甲躺在车后边的路边。其便拨打120和110电话报警。

5、被害人陈甲的陈述:2014年5月6日下午,其儿子陈某某驾驶着三轮摩托车,其和妻子赵某某、同村的王甲坐在后面,行到加油站南边一弯道时,听到“咚”的一声,三轮摩托车向右侧翻了,并向前滑了很远。其从车厢里摔了下来,当时有点迷,清醒时看到王甲脸上流着血,陈某某对着赵某某在哭,赵某某全身是伤。后陈某某报了警,救护车将王甲拉走。

6、被害人王甲的陈述:2014年5月6日下午,其和陈甲、赵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地里干活,行驶着白杨镇南留村南边时,不知道怎么回事摔了下来,当时就昏迷了,清醒时救护车将其拉走。

7、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赵某某出生于1952年9月16日,2014年5月6日14时50分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现已火化,户籍已被注销。

8、诊断证明书证明:2014年5月7日,王甲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多发性皮肤软组织挫伤;陈甲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9、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宜公交认字[2014]第   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10、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80000元;赔偿被害人陈甲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被害人王甲各项经济损失24500元,被害方对王某某均表示谅解。

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以及对王某某抽血检验、被害人尸体检验的情况。

12、受理登记表载明:2014年5月6日14时45分,宜阳县公安局接陈某某报案称,白杨镇南留村,其的摩托三轮车与一小车(豫CFX633)相撞,二人受伤,该车往石跺方向逃逸。

13、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办案民警赵某甲、黄某某出具投案证明证实:2014年5月6日18时27分,该队接110通知,肇事驾驶员王某某到宜阳县董王庄投案。后该队民警将王某某带回,经讯问,王某某对驾驶豫CFX633号轿车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4、宜阳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载明:2014年5月6日18时25分,王某某报警称,其在白杨镇南留加油站附近,驾驶豫CFX633号轿车撞一三轮摩托车后逃逸,现其在董王庄派出所。

15、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王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照,准驾车型C1;豫CFX633号广汽菲亚特轿车在检验有效期和保险有效内。

16、户籍、前科证明证实:王某某出生于1978年10月11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王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系初次犯罪,并有悔罪表现,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阮 依 娜

                                            人民陪审员    郭 翁 志

                                            人民陪审员    许 幸 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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