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金民一初字第3277号 |
原告杨凤茹,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沂清。 被告窦在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茹诉被告曹沂清、窦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凤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佳青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O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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