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卫民初字第48号 |
原告孙成军,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金辉,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平顶山统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物资大厦四楼8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伟,经理。 被告林宝伟,男,1969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亚玲,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叶国豪,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孙成军诉被告平顶山统一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公司)、林宝伟、林亚玲、叶国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金辉,被告统一公司、被告林宝伟的委托代理人郭辽、被告叶国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亚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成军诉称,我受雇在被告开办的小型洗煤厂务工,2012年7月30日下午4时许,我上班期间正在铲车铲斗上捆绑钢丝绳,铲斗突然升起来将我从高空摔下,后被送往一五二医院治疗,经检查,面部撕裂及全身多处骨折,我住院治疗31天,仍需二次手术。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其他费用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我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70501.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统一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在原告受伤的地方开办过小型洗煤厂,也没有租赁过场地开办洗煤厂,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对我公司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林宝伟辩称,我虽是统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林亚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叶国豪辩称,我在林宝伟的洗煤厂开铲车。原告从铲车上掉下来时,我并没有开铲车,故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成军经人介绍到被告林宝伟的洗煤厂提供劳务。2012年7月30日,原告孙成军在铲车铲斗上捆绑钢丝绳的过程中,铲斗突然升起来致使其从高空摔下,当日被送往一五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骨折;肩胛骨骨折;肩关节脱位;上颌骨骨折;腰椎骨折”。同年8月31日原告出院,共住院31天。原告孙成军住院期间由其妻尹霞与儿子孙斌护理,二人均无工作。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陪护证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军为被告林宝伟、林亚玲提供劳务,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孙成军要求被告林宝伟、林亚玲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成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统一公司构成劳务关系,故其要求被告统一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成军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叶国豪为直接侵权人,故其要求被告叶国豪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12000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计111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二次手术费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构成伤残,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宝伟、林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孙成军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3160元。 二、驳回原告孙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林宝伟、林亚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李 兵 审 判 员 刘 宏 民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慧 芳 |
上一篇:邵世超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