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淮民初字第817号 |
原告陈亚平,女。 被告张玉辉,男。 原告陈亚平诉被告张玉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了本案,并由审判员韩卓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亚平、被告张玉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亚平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30日办理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12年5月协商离婚,后被告保证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但复婚后,被告仍经常与原告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求: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双方育有一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玉辉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陈亚平与被告张玉辉于2011年4月30日办理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12年5月协商离婚,后被告保证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后双方仍然为小事争吵,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尚好,夫妻生活中为小事发生争吵,不能表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亚平与被告张玉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卓珂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