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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方某,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2月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承斌独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方某,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2月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承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陈某某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结婚后开始几年勉强过得下去,自从2000年陈某某不干活,不出外打工,脾气暴躁,出手打人,经常赌博,尤其是近两年,可惜家里要生活,我出外打零工,他在家里呆着赌博,我回到家里遭毒打,掐我的脖子掐的半死,我跑回娘家,他追到娘家殴打,有我父母作证,有邻居作证,有照片作证,我和陈某某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我与陈某某离婚,离婚后,家里的房子我不要,归被告,孩子愿意抚养,由他抚养,不愿抚养,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已有25年的夫妻之情。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后关系一只不错,我们现在有一儿一女,我的女儿现已结婚并有一个两岁的二子,我的儿子正在上小学。关于原告和我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在于她受到了对她图谋不轨的某个男人的金钱诱惑和欺骗。与她生活这么多年,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也深深的知道她本性是一个非常老实单纯的女人,很容易相信别人,况且她只有小学学历的文化水平。我也承认自己确实动手打过她,可是恋爱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并没有多次殴打过她。我也一直为了能给我的这个家庭一个美好的未来努力着。无论原告在外做了什么,我都可以原谅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0年结婚,婚后一女一子,原、被告双方结婚已二十五年,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而吵嘴,偶尔,被告也动手打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长,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在长期的夫妻生活中,难免发生磕磕碰碰的事情,原告并没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请求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 承 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莹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