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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翟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方某某,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革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承斌独任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方某某,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革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承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承包模板工的小老板,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将其在郑州承包的郑商祥钻17#楼负一层、负二层及地上一层等模板工程交由原告等10名工人施工,约定每平方报酬为21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拿着大老板给的工钱逃匿,企图霸占原告等十名农民工的血汗钱。原告苦苦寻觅,找到被告后曾二次打110报警,2014年1月19日,原告第二次报警后,被告在郑州东风派出所与原告进行结算,剩余工程款为33453元,被告承诺 在2013年1月26日付清,有被告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为证。然而,付款日到期后,被告不讲诚信 ,仍拒不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等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33453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承包模板工的小老板,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将其在郑州承包的郑南祥钻17#楼负一层、负二层及地上一层等模板工程交由原告等10名工人施工,约定每平方米为21元,2014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郑州祥钻17#楼工程结算单,剩余工程款33453元整,并约定工程款于2014年1月26日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拒绝付款。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有被告出具的工程结算单证明属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方某某工资33453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时间自2014年1月26日至判决书生效时止)。

本案诉讼费64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  承  斌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