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延刑初字第187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文抄,曾用名郑少抄,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18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1月2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抄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郑文抄隐匿真实身份,冒充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工作人员,虚构从山西长治向焦作戴斯等宾馆送肉的事实,骗取刘某某的信任,然后邀刘某某合伙做生意,自2013年9月份至2013年12月份之间,被告人郑文抄先后以做生意,需要吃住行等费用、运货过程中发生车祸需要赔偿、卸货时货数产生差错需聘请律师打官司等为由,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93700元。 2、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文抄在郑州环球一号KTV唱歌消费时,以其生意上的合伙人刘某某,在其未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其银行卡上的15万元转走给山西付货款,致使其无钱付账未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元。 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文抄以到山西接货需要给车加油、交过路费以及吃住需要费用为由,在新乡市解放路张某的车内骗取张某现金2000元。 4、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郑文抄以做生意时货被压为由,在新乡市联通大楼附近堵某某的车内,骗取堵某某现金10000元;第二天,被告人郑文抄又以到山西接贷需要费用为由,在新乡市文化路李某某的车内,骗取堵某某现金2000元。 5、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文抄以做生意需要车费为由,在新乡市建设路工商银行,骗取王某现金7000;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文抄以到山西接货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现金1400元;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郑文抄以其生意上给货车加油为由、交过路费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现金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文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文抄辩称,他骗取堵某某的钱是8000元。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郑文抄隐匿真实身份,冒充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工作人员,虚构从山西长治向焦作戴斯等宾馆送肉的事实,骗取刘某某的信任,然后邀刘某某合伙做生意,自2013年9月份至2013年12月份之间,被告人郑文抄先后以做生意,需要吃住行等费用、运货过程中发生车祸需要赔偿、卸货时货数产生差错需聘请律师打官司等为由,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93700元。 2、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文抄在郑州环球一号KTV唱歌消费时,以其生意上的合伙人刘某某,在其未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其银行卡上的15万元转走给山西付货款,致使其无钱付账未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元。 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文抄以到山西接货需要给车加油、交过路费以及吃住需要费用为由,在新乡市解放路张某的车内骗取张某现金2000元。 4、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郑文抄以做生意时货被压为由,在新乡市联通大楼附近堵某某的车内,骗取堵某某现金10000元;第二天,被告人郑文抄又以到山西接贷需要费用为由,在新乡市文化路李某某的车内,骗取堵某某现金2000元。 5、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文抄以做生意需要车费为由,在新乡市建设路工商银行,骗取王某现金7000;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文抄以到山西接货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现金1400元;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郑文抄以其生意上给货车加油为由、交过路费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现金300元。 综上,被告人郑文抄共诈骗2184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新蔡县看守所证明、河南省郑州监狱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借条、虚假订货单等书证;证人王某、藏某某、阮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堵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郑文抄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文抄当庭辩解他共骗取被害人堵某某8000元。经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被害人堵某某、李某某陈述及被告人郑文抄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郑文抄骗取被害人堵某某12000元。被告人郑文抄当庭辩解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文抄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文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振礼 审 判 员 王建明 审 判 员 申长林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申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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