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少民初字第90号 |
原告魏某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顺先,郑州市中原区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女, 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曙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卉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郭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某在提交答辨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提交其住所地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某院的户籍证明,请求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提交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某院,原告魏某某对该地址无异议,且未提供该案属我院管辖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现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郭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 奇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