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224号 |
原告王铁建,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宏军,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铁建诉被告河南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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