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牟民初字第67号 |
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16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俊中,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367。 法定代表人郭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昕丹,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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