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禹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文明,男,1968年6月1日出生。200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南关区(现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明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秦文明在开封市禹王台区铁北街厨具市场8号商铺内,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步步高X3T手机一部。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90元整。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秦文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秦文明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秦文明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文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秦文明到开封市禹王台区铁北街厨具市场,当转到该厨具市场8号门面店,其通过简易玻璃房窗户发现该店面的男老板趴在桌子上睡觉,于是进入该商铺,趁该店老板朱某某睡觉之际,将朱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白色步步高X3T手机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步步高X3T手机鉴定值为人民币2190元整。 2014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秦文明在开封市演武厅南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开封市公安局繁塔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视听资料光盘、赃证物照片、购买手机发票、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4)第1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民警袁某某、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文明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05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告人秦文明前科受处理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 书记员 杨 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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