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979号 |
原告毕东杰,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包晓博,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毕东杰诉被告包晓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东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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