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955号 |
原告郑德传,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李炎军,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郑德传诉被告李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德传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德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德传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上一篇:魏冬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