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408号 |
原告赵玲枝(曾用名赵灵芝),女,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召普,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赵玲枝诉被告王召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玲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玲枝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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