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247号 |
原告巩义市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聪,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庆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东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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