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36号 |
罪犯罗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于2009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刑期九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罗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罗进于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间,以能购买康恩贝、华发、山东科达等企业内部职工股为名,先后骗取受害人张某某、安某某人民币129万元。经审查,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罪犯罗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罗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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