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4)长刑初字第00199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长葛市雅琦棉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从尉氏县门楼任乡某村民潘某某、张某某、尉氏县门楼任乡某村民刘某某、尉氏县门楼任乡村民郑某某手中收购皮棉的情况下,以上述人员身份信息虚开长葛市雅琦棉纺有限公司的河南省通用机打发票22份,虚开收购金额219854.04元,虚开税款28581.03元,虚开税额已于当期抵扣税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长葛市雅琦棉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已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潘某某、张某某、密某某、郑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河南省通用机打发票抵扣联、长葛市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证明、公司设立登记资料、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完税证、长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的缴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瑾 |
上一篇:李某盗窃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