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4)汝刑初字第44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男,1989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09月0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09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被告人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9月04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尹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无车牌号的双核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王岗镇张岗街东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尹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摩托车照片、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汝公(交)行罚决字[2014]0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J201414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视听资料、汝南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09月04日起至2014年10月0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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