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78号 |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檀某某,曾用名谭某某,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8月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芳,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檀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檀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于长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杨玉斌、李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檀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清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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