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285号 |
原告王广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学宣,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荣诉被告张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荣于2014年 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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