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金帅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少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帅,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月9日被告人刘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少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帅,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月9日被告人刘金帅在广州火车站被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寄押于广州公安处看守所;同年8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助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帅及其辩护人朱新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刘金帅驾驶豫QFX009小型轿车乘载着刘某峰、刘某伟、刘某累沿上蔡县通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安小区北时撞向公路东侧的电线杆上,致刘某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金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帅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刘金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刘金帅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刘金帅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在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他,他不属于逃逸。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金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帅的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辩称,1、被告人刘金帅在案发后,一直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因此不能认定逃逸;2、被告人刘金帅在事故发生后,在回家途中,在火车站被抓获,应当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关于民事部分,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金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刘金帅酒后驾驶豫QFX009小型轿车乘载着刘某峰、刘某伟、刘某累沿上蔡县通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安小区北时撞向公路东侧的电线杆上,致刘某伟受伤,案发第二天,被告人刘金帅外出打工一直到被抓获。2013年8月1日凌晨被害人刘某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金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金帅的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伟的近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伟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刘金帅的供述,2013年5月29日夜里凌晨1时许,他和刘某伟、刘某累、刘某峰等人从上蔡县“凤凰城火吧”喝酒后准备回家,刘某峰把车钥匙给他让他开车,他驾驶刘某峰的轿车带着刘某峰、刘某伟、刘某累沿上蔡县通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刘某峰挨着档杆坐,开车不方便,他用手推刘某峰一下,此时车偏离了方向,撞在了电线杆上。事故发生后,他赶快下车,把刘亚峰和刘某伟从车里拖出来,他看刘某伟和刘某峰受伤了,他就让刘某累打电话报警,“120”救护车把他们拉到上蔡县人民医院,后刘某伟因伤情严重就转到驻马店看病去了。当天晚上他喝了三四瓶易拉罐啤酒和一杯洋酒。事故发生第二天他就去广州打工去了,他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8月7日晚上,其父亲刘某宾给其打电话说刘某伟死了,让他回来,他准备从广州回来,在广州火车站被警察抓住。

2、被害人刘某伟陈述,2013年5月29日夜里他和刘金帅、刘某累、刘某峰等人在上蔡县“凤凰城火吧”喝酒后,刘某峰让刘金帅开车送他们回家,当时刘某峰坐在副驾驶座上,刘某累坐在驾驶员的后面,他坐在刘某峰的后面,车走到上蔡县建安小区北边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他醒来的时候就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证人刘某峰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他和刘某伟、刘金帅、刘某累在上蔡县“凤凰城火吧”喝酒后,他就坐到他驾驶的豫QFX009小型轿车驾驶员座位上休息,后来刘某累让他坐到副驾驶位上,刘某累坐到驾驶座上,直到他的头被撞他才知道出事故了。也不知道谁把他从车里弄下来送到医院,在30日下午1点多他才清醒过来,他听刘某累说刘金帅开他的车出事了。当天晚上,他知道刘金帅喝有两三瓶啤酒,他下去的早,后来刘金帅喝多少酒他就不知道了。他醒过来后问刘金帅怎么处理,刘金帅说他父亲给刘某伟拿钱私下解决,后来再给刘金帅打电话,要么是刘金帅的妻子接的,要么打电话没有人接。

4、证人刘某累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他和同村村民刘某伟、刘金帅、刘某峰等人在上蔡县“凤凰城火吧”喝酒后,刘某峰坐在自己驾驶的驾驶座上休息,他就让刘某峰坐到副驾驶坐上,他坐在驾驶坐上趴在方向盘上,这时有人拍拍他,他迷迷糊糊就下去坐在车的后座上,刘某伟坐在副驾驶座的后面。刘金帅就坐到车的驾驶坐上就开车走了,他因喝酒了,就在车的后面晕了,等他醒来时,他躺在医院的病床上。

5、证人刘某佑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1时50分左右,他村的刘某歌给他打电话说刘某伟出事了正在上蔡县人民医院里抢救,他知道后迅速赶到上蔡县人民医院。在上蔡县人民医院六楼他见到了刘红某和刘某强、刘某超。在黎明时,医生说刘某伟的颈椎断了,需要转院,后他们就转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不了,后转到河南省省人民医院、河南省郑州大学一附院,在郑州大学一附院住了二个月,于2013年8月1日凌晨6时30分在他家里病逝。在刘某伟病逝前,刘某伟给他说刘某峰喝多了,将车钥匙交给了刘金帅,刘金帅开车发生的事故。事故后,交警队的民警到刘金帅家里找刘金帅的父亲刘某宾,让刘某宾通知刘金帅回来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刘金帅只给他打过一次电话,说些道歉的话,没有说拿医疗费的事,也没有从广州回来。

6、证人刘某宾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刘金帅的父亲。事故发生后,刘金帅害怕坐牢,想出去挣点钱,好给被害人调解。在家休息一个晚上,第二天就去了广东。后来交警队的民警到他家找刘金帅,让他通知刘金帅回来投案,后他给刘金帅联系,刘金帅说开庭时回来,没有想到在广州被抓。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郑州大学一附院医生。2013年5月30日刘某伟以外伤后四肢活动障碍13小时为主诉入院,在治疗过程中,刘某伟说他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事故发生时,他坐在右侧的后排座上。刘某伟在他们科室住了一个多月院,病情没有明显好转,经刘某伟家属要求于2013年7月16日办理出院手续。在住院期间,由于刘某伟病情不稳定,他们对刘某伟进行了多次抢救,对颈部还作了手术。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上蔡县同济骨科医院的医生,2013年5月30日2时许,接到“120”指挥中心的指派,他随救护车到上蔡县华陂路口北建安小区附近,到现场后看到一辆轿车撞到路面东边的电线杆上,当时车没有熄火。在车的南侧有三名男子,一名男子站着,一名男子坐在地上,另外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他把两名受伤的男子(坐在地上的男子和躺在地上的男子)抬到救护车上,两名受伤的男子要求到上蔡县人民医院看病,他们就把那两名男子送到上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现场一名没有受伤的男子没有随救护车前往。

9、证人齐旭光的证言,证明其系上蔡县人民医院医生。2013年5月30日1时50分,他接到“120”指挥中心的指派,随救护车到华陂路口北建安小区附近出诊,在现场看到一辆黑色轿车斜着撞到路东边的电线杆上,在现场有三、四名年轻男子,他们把其中一名受伤较重的男子抬上救护车送到上蔡县人民医院,后回复“120”指挥中心另派其他医院到现场救治。

10、上蔡县“120”急救中心出警记录,证明2013年5月30日1点52分,上蔡县“120”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先后指派上蔡县人民医院及上蔡县同济骨科医院出警救治。呼救地点是上蔡县华陂路口北200米。

11、上蔡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30日4时,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匿名电话,称在上蔡县蔡都镇通明路建安小区北一辆车撞到电线杆上正在着者火。

1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刘某伟受伤后于2013年5月30日被送到郑州大学一附院救治,初步诊断为颈椎骨折并颈髓损伤;头皮裂伤术后,需住院治疗。

13、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交)鉴(法医)字(2013)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伟系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胸廓呼吸循环障碍,造成呼吸循环衰竭于2013年8月1日凌晨而死亡。

14、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3)第1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刘金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5、上蔡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通明路建安小区北36米,现场留有肇事车辆1辆,车牌号是豫QFX009。

16、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转让协议书,证明肇事车辆豫QFX009的所有权人是刘某峰。

17、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未查询到居民证号码412825********2939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18、广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抓获经过、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呈请、寄押、报告书及呈请、解除寄押、报告书,证明2013年5月30日4时,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110指令,在上蔡县通明路建安小区北一辆轿车撞到了电线杆上,车辆正在着火。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出警,到现场后发现豫QFX009小型轿车撞到了电线杆上,车钥匙没有拔,没有熄火,现场没有其他人,经与报警人联系,报警人为外地人,已驾车离去。该队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就查扣了车辆。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经询问车主是刘某峰,驾驶员是刘金帅,可刘金帅一直没有到案,2013年8月1日豫QFX009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伟因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8月6日该局对刘金帅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8月9日在广州刘金帅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当日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19、上蔡县公安局华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金帅出生于1991年10月9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帅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金帅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金帅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属于逃逸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金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帅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金帅是在回家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刘金帅在广州被抓当天,确实买的是广州-驻马店的火车票,但被告人刘金帅并没有供述他是准备回家投案的;被告人刘金帅的父亲刘某宾的证言,证明他打电话让被告人刘金帅回来投案自首,可刘金帅说等开庭了再回来,没有想到在广州被抓。综上,被告人刘金帅虽然在广州火车站被抓,并不能证明刘金帅是在投案途中,因此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刘金帅的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金帅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黎爱香

                                             审  判  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广荣诉张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