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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21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何怀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21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何怀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0月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何某、周某甲夫妇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头胎儿子上户口。周某甲将她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周某甲要了1000元好处费。李某某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去办。李某某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周某甲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周某甲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某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某就不敢去办。李某某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1000元钱退给了何某、周某甲夫妇。

2、2010年11月的一天,伦掌李辛庄村李某辛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女儿李某庚二胎女儿上户口。李某辛将他女婿李某丁、女儿李某庚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李某辛前后总共要了26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李某庚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李某辛。后李某辛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某,李某某把上户口的手续及2600元退给了李某辛。

3、前三四年的一天, 伦掌镇李家村史某某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二胎儿子上户口。史某某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 李某某当时没有给史某某要好处费。李某某只是想等到办好假户口薄再给史某某要钱。李某某收到手续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去办。李某某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史某某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史某某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某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某就不敢去办。李某某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退给了史某某。但是李某某把史某某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

4、2011年4月或5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孙家岗村冯某丁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亲戚付某辛三胎女儿上户口。冯某丁将付某辛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冯某丁要了2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付某辛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丁。后冯某丁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某,李某某把上户口的手续及2000元退给了冯某丁。

5、2011年11月的一天,伦掌镇大五里涧村赵某丁(又名赵某)赵某甲夫妇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二胎女儿赵某甲上户口。赵某丁、赵某甲夫妇将他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赵某丁、赵某甲要了35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赵某甲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赵某丁、赵某甲夫妇。后赵某丁、赵某甲夫妇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某,李某某把上户口的手续及3500元退给了赵某丁、赵某甲夫妇。

6、2012年2月的一天, 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冯某乙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冯某甲、冯某丙夫妇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乙将父母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冯某甲、冯某丙夫妇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冯某甲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甲。冯某甲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某,李某某把上户口的手续及3000元退给了冯某乙。

7、2012年3月的一天,伦掌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胡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西何坟村曹某甲二胎儿子曹某上户口。胡某甲将曹某甲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曹某甲二胎儿子曹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某把曹某的假户口薄和假常住人口登记表给了胡某甲。李某某向胡某甲要了300元的好处费。后曹某甲到伦掌派出所查询曹某的户口并发现户口簿是假的,事发后李某某主动将假伦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上缴到伦掌派出所。

8、2012年4月的一天,伦掌镇伦掌村付某丙(又名付涛)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儿子、女儿上户口。付某丙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儿子、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当时没有给付某丙要好处费。李某某只是想等到办好假户口薄再给付某丙要钱。李某某收到手续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去办。李某某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付某丙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付某丙儿子、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某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某就不敢去办。李某某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退给了付某丙。但是李某某把付某丙儿子、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弄丢了。

9、2012年5、6月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何某庚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两个女儿上户口。何某庚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何某庚要了11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何某庚次女何文妍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某同时向何某庚进行哄骗何某庚长女的户口正在办理中。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何某庚。后何某庚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某,李某某把上户口的手续及11000元退给了何某庚。

10、2012年阴历4月19日,伦掌镇南崖村治安主任巡防队员杨某丁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的一个22岁女儿上户口。杨某丁将这个女孩的户口簿、老身份证、村委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杨某丁要了2500元好处费。李某某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去办。李某某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杨某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某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某就不敢去办。李某某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2500元钱退给了杨某丁。

11、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李辛庄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李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她本村三家有准生证没有做结扎上户口。李某甲将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李某甲要了1500元好处费。李某某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去办。李某某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李某甲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某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某就不敢去办。李某某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和1500元钱退给了李某甲。

12、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孙家岗村冯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甲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冯某甲要了500元好处费。李某某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去办。李某某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冯某甲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冯某甲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某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某就不敢去办。李某某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500元钱退给了冯某甲。

13、2011年4、5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伦掌村谭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王某甲二胎儿子上户口。谭某甲将王某甲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王某甲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王某甲的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谭某甲。后谭某甲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某,李某某把上户口的手续及3000元退给了王某甲。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询单、收据、投案证明、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

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2、4、5、6、7、9、13起指控事实无异议,第1、10、11、12起指控事实是其收到被害人的钱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所以未办假证,第3、8起指控事实是其收到被害人的户口手续,没有收钱,是想办真证,这两起不构成犯罪。李某某有自首、全部退赃,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08年6月1日起至案发时系安阳县伦掌镇政府巡防队员,归乡政府管理,在派出所上班。在此期间,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办户口的名义,骗取李某辛、付某辛、赵某丁、冯某甲、何某庚、王某甲、周某甲、杨某丁、李某甲、冯某甲等人现金共计30600元,赃款用以日常消费。在被害人发现户口薄是假的后找李某某,李某某将非法所得共计30600元均退给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11月的一天,伦掌镇李辛庄村李某辛将他女婿李某丁、女儿李某庚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让李某某给李某庚二女儿上户口,李某某给李某辛要了26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李某庚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李某辛。后李某辛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某,李某某在2013年2、3月份将2600元钱退给了李某辛。

(二)2011年4.5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孙家岗村冯某丁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亲戚付某辛三胎女儿上户口。冯某丁将付某辛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冯某丁要了2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在户口薄上伪造了付某辛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丁。后冯某丁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某,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立案后,李某某把2000元钱退给了冯某丁。

(三)2011年11月的一天,伦掌镇大五里涧村赵某丁(又名赵某)、赵某甲夫妇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二胎女儿赵某甲上户口。赵某丁、赵某甲夫妇将他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赵某丁、赵某甲要了35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赵某丁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赵某丁、赵某甲夫妇。后赵某丁、赵某甲夫妇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某,在2013年4月16日,李某某亲属将3500元钱退给了赵某丁、赵某甲夫妇。

(四)2012年2月的一天, 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冯某乙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冯某甲、冯某丙夫妇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乙将父母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冯某甲、冯某丙夫妇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冯某甲儿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甲。冯某甲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某,2013年4月之前,李某某把3000元钱退给了冯某乙。

(五)2012年3月的一天,伦掌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胡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西何坟村曹某甲二胎儿子曹某上户口。胡某甲将曹某甲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曹某甲儿子曹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制作了假常住人口登记表给了胡某甲。之后将假户口薄给了曹某甲,曹某甲到伦掌派出所查询曹某的户口,未查询到。

(六)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何某庚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两个女儿上户口。何某庚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何某庚要了11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何某庚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把假户口薄给了何某庚。后何某庚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某,2013年4月份之前,李某某把11000元钱退给了何某庚。

(七)2011年5月左右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伦掌村谭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王某甲二胎儿子上户口。谭某甲将王某甲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王某甲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某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王某甲儿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把假户口簿给了谭某甲。后谭某甲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某,2013年4月16日之后李某某亲属将3000元钱退给了王某甲。

(八)2010年10月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周某甲找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头胎儿子上户口。并将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周某甲要了1000元好处费。李某某想办假证,但未去办。李某某在2013年3月将1000元钱及上户口手续退给了周某甲。

(九)2012年阴历4月19日,伦掌镇南崖村治安主任巡防队员杨某丁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本村的一个22岁女儿上户口。杨某丁将这个女孩的户口簿、老身份证、村委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杨某丁要了2500元好处费。李某某收到钱和手续后,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未去办。在2012年年底把上户口手续和2500元钱退给了杨某丁。

(十)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李辛庄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李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她本村三家上户口。李某甲将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李某甲要了1500元好处费。李某某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未去办。2012年年底后把上户口手续和和1500元钱退给了李某甲。

(十一)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孙家岗村冯某甲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给他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甲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冯某甲要了500元好处费。李某某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某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未去办。2012年9月把上户口手续和500元钱退给了冯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从2008年6月1日起至案发时系安阳县伦掌镇政府巡防队员,归政府管理,在派出所上班,我谎称办户口的名义,骗取李某辛、付某辛、赵某丁、冯某甲、何某庚、谭某甲、周某甲、杨某丁、李某甲、冯某甲等人现金共计30600元,我先在户口薄空白页上盖了户籍员的手章,再到火车站找到制作假证的,打印内容,后将户口薄给了当事人。赃款用于开支,我已将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2、被害人李某辛陈述

2010年11月份的时候,其想给其外甥女上户口,其当时觉得上户口比较麻烦,其就找到李某某让他帮其上户口。其就把小孩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当时给其要了2000元钱。李某某一直没有办成,过了有两年的时间,中间李某某又给其要了600元钱,后来李某某把户口簿给了其,这个户口簿上边写着其外甥女李某己的名字,也有身份证号和伦掌派出所公章。2013年初村里发福利,村里没有给李某己发,村里说李某己没有上户口。然后其就拿着户口簿到派出所查李某己的户口信息,到派出所户籍室一查发现李某己没有上户口。其就去找李某某,2013年2、3月份李某某把2600元钱退给了其,把上户口的手续也退给了其。

3、被害人李某庚陈述(系李某辛女儿)

证明内容与李某辛基本一致,另证明现在也找不到这个假户口簿(李某某给其办的)。

4、被害人付某辛陈述

证明其给了冯某丁2000元钱及上户口的出生医学证明手续,由冯某丁找李某某上户口。在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立案后,李某某将2000元钱退给了其,其它证明内容与冯某丁基本一致。

5、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2011年11月,我女儿赵某甲二胎需上户口,我把3500元及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过了半年,李某某把户口簿给了我,我到派出所办分户时发现派出所户籍电脑上没有女儿的户口,我找李某某,在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将钱及手续退给了我。

6、被害人冯某甲陈述

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其把医院出生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其要了3000元钱。停了有三四个月,冯某乙把户口簿给其捎回来,冯某乙说户口办好了,其家二胎闺女上了户口,后经查询是假的,在2013年4月之前,李某某就把上户口手续和钱退给了其。

7、被害人曹某甲陈述

其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曹某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还有9000块钱计生罚款交给了何某丁。叫他给上户口,后何某丁给了我户口薄。其来派出所看看其儿子的户口上了没有,结果一查是假的。户口薄上的公章,我和妻子何某辛、长子曹某庚的信息是真的,最后一页曹某那页我到派出所查询曹某没有上电脑,曹某的户口信息、身份证号是假的,户籍员手章是假的,曹某这页是假的。

8、被害人何某庚陈述

我在2012年五、六月份,我将二个女儿的出生证明结婚证等手续给了李某某叫他给我二个女儿上户口,李某某给我要了11000元钱,在2013年4月份之前,李某某将11000元及上户口手续退给其。

9、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2012年夏天,其想给其二孩子上户口,其就把上户口的手续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给了谭某甲,谭某甲说李某某要3000元,其就给了谭某甲3000元。2012年10月份,谭某甲把户口簿给了其,后来其拿户口簿到村里办合作医疗手续,发现户口簿上有其家孩子的名字,但派出所户籍室电脑上没有其家孩子户口,然后其去找谭某甲和晓某,晓某说户口簿是假的,户口办不了,晓某把上户口的手续给了其,又退给其3000元,现在那个假户口簿找不到了。

10、被害人周某甲陈述

其家有三口人,丈夫叫何某,儿子叫何某己,2010年9月份出生,其儿子何某己出生时其和何某没有办准生证,觉得上户口比较困难,其就去找李某某,李某某是其村的女婿,在伦掌派出所上班是巡防队员和派出所、乡政府比较熟悉,2010年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自己能给儿子办户口,其就把上户口的手续,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等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当时说办户口要好处费,李某某当时要了1000元钱,其给了李某某手续和钱其就一直等,直到2013年3月份,其又去找李某某,李某某说自己不好办,户口办不了,在2013年3月份李某某把手续和1000元钱退给了其。

1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我拿着三家上户口的手续找到李某某,让给上户口,并给李某某1500元,过了半年,李某某将上户口手续及钱退给其了。

12、被害人冯某甲陈述

2012年5月份其给了李某某上户口的手续,让他给其儿子上户口,李某某给其要了500元。到9月份,李某某将上户口的手续及500元钱退给了其。

13、证人何某丁证言

2009年5月份,其村村民曹某甲生了二胎,要交计生罚款,曹某甲先往乡里边交了2000元钱,后来曹某甲又往村里交了9000元钱。曹某甲交了11000就一直找其上户口。其只好找到乡里计划生育包片干部胡某甲,把曹某甲儿子曹某的户口手续给了他。当时其没有给胡某甲钱。过了2、3个月,胡某甲把曹某甲的户口簿送过来说户口办好了,其就把户口簿给了曹某甲。给了曹某甲户口簿1、2个小时,曹某甲打电话说户口簿是假的。

14、证人冯某丁(系被害人朋友)陈述

2011年4、5月份,其在乡政府当临时工 ,其干亲付某丁找到其,让其帮忙找个关系给他女儿付某己上户口,其听说李某某有关系能上户口。其就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能,其就将付某丁上户口的手续和2000元钱给了李某某。到2012年7月份,李某某才给了其一个付某丁家的户口簿,上面有了付某己的户口,没过多久,其就听说李某某办的户口是假的,其就找到他将付某丁上户口用的手续和2000元钱要回来了。

15、证人冯某乙(系冯某甲朋友)证言

2012年2月份的一天,孙家岗的冯某甲、冯某丙夫妇问其二胎没有交罚款能不能想法在派出所给上个户口,其说帮他问问。正好李某某跟其说他能上,给他3000元钱就行了。其就通知冯某甲把户口手续给其,并给其3000元钱,其把户口手续和3000元钱给了李某某。到2012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户口办好了,让其过来拿户口簿,其拿到户口簿后发现上面有了冯某甲二胎的户口信息。

16、证人胡某甲证言

2012年3月份的一天,西何坟村的支书何某丁给了曹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让其帮忙上户口,其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把户口办好了,李某某把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给了其,其给了何某丁。

17、证人谭某甲证言

2012年5、6月份,其把王某甲两口子的上户口手续给了李某某让他给王某甲二胎儿子上户口,李某某给王某甲要了3000元钱。后李某某给了其一个户口簿上有小孩的名字,其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到派出所核实时发现小孩户口在电脑上不显示。在李某某案发后将3000元退还了。

18、证人杨某丁证言

2012年5月份其将一个朋友介绍给李某某,让给其朋友的儿媳上户口,后是他们联系的,2012年底李某某说不好办就把手续和2500元退给其了。

19、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查询单

经洪河屯派出所查询赵某甲名下无二胎子女户口信息,冯某甲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曹某甲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周某甲、何某甲下没有子女户口信息,冯某甲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

20、收据二份

曹某甲交到西河坟村修路款9000元,交到乡里2000元。

21、曹某甲户口薄及曹某常住人口登记表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史某某、付某丙的户口手续,但未收取被害人的钱,李某某想为被害人办真户口,未办成。李某某将史某某、付某丙的上户口手续退给了史某某、付某丙。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收到史某某、付某丙的户口手续,但未收取被害人的钱,我想为被害人办真户口,未办成。我将手续退给了史某某和付某丙。

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

前三四年的一天,其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李某某。其有个二胎男孩没有上户口,李某某说他能上户口,其就把儿子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某,李某某说等他办好了再给其要钱,其当时没有给他钱。去年冬天,其儿子马上要上学了,学校要户口。其就去找李某某,李某某说还没有办好,李某某就把手续退给了其,其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也丢了。

3、被害人付某丙陈述

2012年4月其他上户口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手续给李某某,让他给其儿子付某甲,女儿付某乙上户口,当时李某某没给其要钱,后联系不上李某某了,其又办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把女儿户口上了。

4、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查询单

2013年5月25日经洪河屯派出所查询史某某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

5、安阳县洪河屯派出所投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投案。

6、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情况说明

未找到其他户口簿。

7、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0600元,属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第3、8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被害人的办户口手续,并未收取钱财,也无证据能证明李某某有诈骗二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该两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又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有自首、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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