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滑王民初字第209号 |
原告刘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64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纪典,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甲,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某乙,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6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2014年7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纪典,被告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6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6月26日按农村习俗见面,给付被告人民币10001元,2013年7月3日,按被告要求,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2013年7月10日给付下帖礼20000元,上述款项经媒人手共给付被告40000元。2013年7月16我二人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随后因索要彩礼导致家庭负债巨大,我外出打工挣钱还债,虽有夫妻之名,但却无夫妻之实,一直到2013年9月16日我打工回家,我二人因缺乏了解,结婚过于草率,出现了矛盾冲突,被告带她的女儿回娘家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请原被告离婚;返还婚前彩礼40000元。 被告毕某甲辩称:经媒人介绍,跟原告相识,原告给见面礼1001元,彩礼20000元,8月份原告的舅舅买车,我给原告的妈10000元。2013年农历8月14日,我跟原告下地收一天玉米特别累,晚上原告让我去剥玉米,我剥的慢,原告抬手就是一顿毒打,农历8月25日,我从娘家回来,一开门,我洗了洗手,开始做饭,我做的菜原告娘俩不吃,我吃完饭,洗过澡,准备睡觉时,被告又无故把我按到床上开始打我,打的我满嘴出血,我跑出去,原告追上我又是一顿打,我不会和原告过了,原告有家庭暴力,我要求精神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经媒人李清文手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2013年7月13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2013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3年农历8月25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证明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彩礼的主张,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毕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75元,由被告毕某甲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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