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875号 |
原告张攀飞,男,生于1988年。 被告张瑞杰,女,生于1987年。 原告张攀飞诉被告张瑞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攀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瑞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攀飞诉称,2009年12月张攀飞与张瑞杰相识,自由恋爱,婚前两人感情尚可。201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4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5月中旬,二人因家庭琐事吵架,张瑞杰收拾个人衣物离家回娘家,从其娘家离开后再无音信,现在已经两年多时间了,女儿张某某一直由张攀飞抚养。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一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与被告张瑞杰离婚;2.婚后女张某某由原告张攀飞抚养。 被告张瑞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攀飞与被告张瑞杰于2011年农历2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1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情一般,2012年2月4日原、被告生育女儿张某某。2012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张瑞杰离家出走,原、被告自此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多时间,张某某随原告张攀飞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张攀飞与被告张瑞杰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张攀飞要求与被告张瑞杰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张攀飞要求抚养女儿张某某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张攀飞与被告张瑞杰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 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某由原告张攀飞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攀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自强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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