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02号 |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蓬,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远震,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龙,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诉被告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启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一四年四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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