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36号 |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 被告黄河科技学院。 法定代表人胡大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厦航,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党慧直,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协论坛》编辑部。 负责人高昊,执行主编。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诉被告黄河科技学院、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科协论坛》编辑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启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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