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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汉族。 辩护人张继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114号起诉书指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汉族。

辩护人张继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继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郝某某,伪造华信摩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文明海燕真女人服装店、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单位发票专用章,让王某(另案处理)为其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或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名义,为他人往安阳县职业中专、新乡车务段、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伪造的发票57张,发票金额合计2494243.70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普通发票鉴定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郝某某到案后至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2010年3月至2013年9月在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中州分局任税收管理员。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郝某某,伪造华信摩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文明海燕真女人服装店、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单位发票专用章,让王某(另案处理)为其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名义,为他人往安阳县职业中专、新乡车务段、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伪造的发票57张,票额合计2494243.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6,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龙柏;发票金额4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0,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大叶女贞,发票金额49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6-13,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03448808,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草籽,发票金额:4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03448807,付款单位:安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2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8-19,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3448814,付款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发票金额:8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6,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7,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1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6-14,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1,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10342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

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33,付款单位: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45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35,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8292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37,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60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36,付款单位:安阳工学院,货物名称:实验室设备,发票金额:113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38,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龙泉中心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37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40,付款单位: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货物名称:床,发票金额:95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42,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72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41,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27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44,付款单位: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1025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8843,付款单位: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19531266,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材料款,发票金额:177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19531265,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批外墙涂料换石膏板,发票金额:27916.7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19531230,付款单位: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货物名称:水泥砖,发票金额:18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2123711,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66585.6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2123717,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105792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4-1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2123713,付款单位:长垣职专,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5325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749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750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5-1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814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5-1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815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5-14,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816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5-1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817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6-0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831付款单位:安阳市国资委,货物名称:副食品,发票金额:5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943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9-2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947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6388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946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02524945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票日期2013-08-21,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20571695付款单位: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997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5-0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27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2481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7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发票金额: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61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2057169,付款单位:新乡车务段,货物名称:配件,发票金额:12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豫EBX201,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2210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豫EB8850,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4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5、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6-25,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1054258,付款单位: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货物名称:住宿费,发票金额:35280元;收款单位: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

4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01545567,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

4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01545559,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41059400。

4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01545572,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41059400。

4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01545588,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35341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

5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9695,付款单位: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礼品,发票金额:10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6,机打代码:141001220043,机打号码:05079693,付款单位:育新石料场,货物名称:粮油 ,发票金额:124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16,机打代码:141001220043,机打号码:05079694,付款单位:安阳市劳教所,货物名称:粮油, 发票金额: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5-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9977,付款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提升绞车,发票金额:32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

5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05079976,付款单位: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安全梯凿井绞车,发票金额:5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

5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02363204,付款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141338.4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

5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9-12,机打代码:141001320043,机打号码:02363203,付款单位: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钢材,发票金额:175000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

57、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07-22,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1045918,付款单位: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货物名称:宣传资料、宣传版面 ,发票金额:3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其系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科员,负责辖区路段门市国税征收。通过街上发的代开发票的小广告,认识一个自称是税务代理、代开发票公司员工的浙江省男子王某,他的联系方式是15517288895、13569027219、137362939949,2013年4月份左右开始从王某那里代开发票。有人找其代开发票时将发票信息发给其,其再发给王某,王某将发票给其后,其再给买发票的人。国税局都是按照3%征收国税,其给开票人要的开票费一般都是发票金额的1.5%,其给王某1%,金额大的时候不按税点,商量确定开票的费用。在其家查获的华信摩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文明海燕真女人服装店、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单位发票专用章,五枚章都是其找人私刻的,是为了卖假发票方便刻的章。其中卖出的八张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假发票上的单位发票专用章就是其私刻的。经过辨认, 1、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码:03448806,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龙柏;发票金额4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2、开票日期2013-5-28,发票号码:03448810,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大叶女贞,发票金额49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3、开票日期2013-6-13,发票号:03448808,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草籽,发票金额:4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4、开票日期2013-5-28,发票号:03448807,付款单位:安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2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8-19,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3448814,付款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发票金额:8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6、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号码:03448816,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7、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号码:03448817,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1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8、开票日期:2013-6-14,发票号码:03448811,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10342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9、开票日期2013-7-12,发票号:05078833,付款单位: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45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0、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5,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8292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1、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7,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60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2、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6,付款单位:安阳工学院,货物名称:实验室设备,发票金额:113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3、开票日期2013-8-26,发票号:05078838,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龙泉中心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37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4、开票日期2013-8-26,发票号:05078840,付款单位: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货物名称:床,发票金额:95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5、开票日期2013-8-29,发票号:05078842,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72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6、开票日期2013-8-29,发票号:05078841,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27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7、开票日期2013-9-23,发票号:05078844,付款单位: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1025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8、开票日期2013-9-04,发票号:05078843,付款单位: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19、开票日期2013-8-30,发票号:19531266,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材料款,发票金额:177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开票日期2013-8-30,发票号:19531265,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批外墙涂料换石膏板,发票金额:27916.7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1、开票日期2013-4-22,发票号:19531230,付款单位: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货物名称:水泥砖,发票金额:18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2、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02123711,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66585.6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开票日期2013-7-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2123717,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105792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开票日期2013-4-11,发票号:02123713,付款单位:长垣职专,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5325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开票日期2013-5-2,发票号:02524749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6、开票日期2013-5-2,发票号:02524750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27、开票日期2013-5-10,发票号:02524814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28、开票日期2013-5-12,发票号:02524815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9、开票日期2013-5-14,发票号:02524816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30、开票日期2013-5-17,发票号:02524817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31、开票日期2013-6-7,发票号:02524831付款单位:安阳市国资委,货物名称:副食品,发票金额:5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32、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3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33、开票日期2013-9-20,发票号:02524947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6388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34、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6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35、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5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36、开票日期2013-8-21,发票号:20571695付款单位: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997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37、开票日期2013-5-06,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27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8、开票日期2013-6-24,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2481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9、开票日期2013-8-19,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7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40、开票日期2013-4-22,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发票金额: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41、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61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42、开票日期2013-9-10,发票号:2057169,付款单位:新乡车务段,货物名称:配件,发票金额:12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43、开票日期2013-8-2,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豫EBX201,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2210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44、开票日期2013-8-2,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豫EB8850,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4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45、开票日期2013-6-25,发票号:01054258,付款单位: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货物名称:住宿费,发票金额:35280元;收款单位: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4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01545567,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47、开票日期2013-7-16,发票号:01545559,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41059400。48、开票日期2013-7-18,发票号:01545572,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41059400。49、开票日期2013-7-19,发票号:01545588,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35341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0、开票日期2013-6-24,发票号:05079695,付款单位: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礼品,发票金额:10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51、开票日期2013-7-16,机打号码:05079693,付款单位:育新石料场,货物名称:粮油,发票金额:124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52、开票日期2013-7-16,机打号码:05079694,付款单位:安阳市劳教所,货物名称:粮油,发票金额: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53、开票日期2013-5-4,发票号:05079977,付款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提升绞车,发票金额:32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54、开票日期2013-7-1,发票号:05079976,付款单位: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安全梯凿井绞车,发票金额:5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55、开票日期2013-9-23,发票号:02363204,付款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141338.4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56、开票日期2013-9-12,机打号码:02363203,付款单位: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钢材,发票金额:175000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57、开票日期2013-7-22,发票号:01045918,付款单位: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货物名称:宣传资料、宣传版面 ,发票金额:3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57张发票都是其卖出去的假发票,共获利1.2万元左右。

2、证人胡某甲、代某甲、袁某甲、张某甲、李某、范某甲、李某甲、柴某甲、张某乙、代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朱某、赵某甲、张某乙、申某甲、刘某甲、李某丁、秦某甲、张某丁、刘某乙、杨某甲、李某戊(均为买假发票的人)证言证实:均通过郝某某开过发票,郝某某的联系方式是151372318555。

3、57张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购买假发票客户提供的含有郝某某所用电话的名片在卷予以佐证。

4、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普通发票鉴定证明证实:以上57张发票全部系伪造发票。

5、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假章印模、真章及相关证明及郝某某供述证实:从郝某某住处扣押的伪造华信摩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文明海燕真女人服装店、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单位发票专用章五枚章系郝某某私刻的假章。

6、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9月26日将郝某某抓获归案。

7、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证明证实:郝某某2010年3月至2013年9月在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中州分局任税务管理员。

8、郝某某户籍证明证实:郝某某出生于1963年3月18日,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出售伪造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494243.7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以此理由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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