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红刑初字第206号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增,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2014年3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诈骗、故意伤害,于2014年3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132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增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增及其辩护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张玉增虚构南昌一公司与卫辉市三联豆业有限公司有欠款的事实,以能帮被害人王月霞追要回卫辉三联豆业公司欠款但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在新乡市三中旁边工商银行和新一街工商银行等处分四次骗取被害人王月霞5.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玉增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月霞陈述,证人贾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张玉增的照片、户籍证明、银行转款凭条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玉增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玉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当时说是借的钱,不知道是犯罪,且已经还了1400元,但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偿还了1400元,数额应为51600元;3、被告人虽编造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但被告人始终坚持要偿还此笔款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被告人本人也是诈骗案件的被害人;5、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初犯,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张玉增虚构南昌一公司与卫辉市三联豆业有限公司有欠款的事实,以能帮被害人王月霞追要回卫辉三联豆业公司欠款但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在新乡市三中旁边工商银行和新一街工商银行等处分四次骗取被害人王月霞5.3万元。后经被害人王月霞的催要,被告人张玉增归还被害人王月霞现金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玉增的个人基本情况。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玉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具体位置。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郑州市公安处看守所证明、到案经过及结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张玉增因涉嫌诈骗,2014年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上网追逃。2014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玉增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同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3月11日由河南新乡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出所。 5、银行卡转账凭证及张玉增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银行卡的转账和收支取情况。 6、被害人王月霞陈述证实她和张玉增因为去三联豆业要钱的事认识的,后来就熟悉了。2013年2月28日上午,她接到张玉增电话,问她三联豆业是否还欠她的钱,她说还欠7万元。张玉增说南昌有个公司欠三联豆业80万元货款,现在委托他去要账,帐要回来可以先把她的钱还了,但是要垫付给别人7000元钱好处费,她就同意了。张玉增说把这7000元钱打过去对方会把80万元货款打回来,钱要回来就把三联豆业欠她的7万元和这7000元钱一起还给她。她就把7000元钱给了张玉增,张玉增在ATM机上把钱存上又转走了,转完给对方打了个电话,说什么不知道。后来张玉增说钱不够,还要8000元交手续费,他们就打车回家取钱,并在新一街路西的工商银行交给张玉增转账。8000元转完张玉增又说还要1.3万元,说对方好几个人办事要分,她就回家又取了1.3万元交给张玉增转走了。接着张玉增又说让她打2.5万办张透支卡,她就找妹妹王玉霞借了2.5万元,在银行柜台边交给张玉增,张玉增存到他卡上后又转走了。转完后张玉增再打电话对方就不接了,她就急了,张玉增说三联豆业还欠他5万元,到时候他把这钱还给我。张玉增说他也被骗了,还让她一块儿到荣校路派出所报警,后来也没报成。当天她一直跟着张玉增,第二天上午他看没法了,还给了她1400元钱,下午他说要去三联豆业要钱还她,走后电话就联系不上了。 7、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外联络、销售等业务。张玉增是公司的投资户,当时公司融资时张玉增入股了,除了这些其他没有任何关系,张玉增也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没有委托过张玉增向南昌公司要账,南昌公司那边与他们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 8、被告人张玉增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春节刚过,他在报纸上看到了助孕信息,满意后付款60万,他就想赚这个钱。对方说为表示诚意先打300元,打过去后对方还要钱,他先后打了3000、4000元对方还要,他手里没钱了就想用王月霞的钱。他和王月霞是在三联豆业要钱的时候认识的。他给王月霞打电话约好在三中工商银行门口见面,见面后他对王月霞说他给三联豆业的产品卖给南昌一个公司了,货款一直没有打来,现在需要活动经费,等货款要过来后,他负责把三联豆业欠她的钱给她出了。王月霞同意了,一共骗了王月霞四笔钱,一共五万三千元,因为他不会操作转账,他还让王月霞把现金在自动取款机上转给他提供的账户上。他并没有给三联公司卖过产品,南昌公司也是假的。之后一两天,王月霞一直要钱,他给了她1400元现金,之后就一直躲着她,然后就没再联系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鹏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敬 轩 审 判 员 王 晶 晶 人民陪审员 贵 玉 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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