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太民初字第858号 |
原告路运灵,男、汉族、1956年11月27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路纪伟,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路运灵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雪丽、女、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路运灵儿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路志灵(又名路金中),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申庄行政村申庄。 委托代理人程秀梅,女,汉族,1944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路志灵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路运灵诉被告路志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路纪伟、王雪丽,被告路志灵及委托代理人程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运灵诉称,路运灵的宅基地位于本村西头,东邻路慎千,西邻空地,南邻路慎堂,北邻路。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关系,路运灵居西,路志灵居东。2014年3月份路志灵建房时多次到路运灵家无理取闹,认为路运灵所建房屋占用路志灵土地,无奈原告路运灵之子回来与被告路志灵协商测量,发现被告路志灵占用原告路运灵土地70公分,但被告路志灵拒不认可。现要求被告路志灵停止侵权,清除被告建原告土地上的一切障碍物。 被告路志灵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占用其宅基地应提供证据,并且被告在建房时原告也在场。 经审理查明,原告路运灵与被告路志灵系东西邻居,原告路运灵房屋在西、被告路志灵在其父亲路慎千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在东。双方的宅基地位于太康县五里口乡申庄行政村申庄村。原告的宅基地东邻被告父亲路慎千、南邻路慎堂、北邻路、西邻空地。原告的宅基地东西宽14.5米、南北长16米。被告路志灵于2014年农历2月在其父亲宅基地建造房屋一幢,现该房屋主体已经建成。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由本村的路慎友、路风义来指明双方宅基地的边界,后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来到现场让证人路慎友、路风义指明原被告的宅基地边界,结果二人未能指出双方的边界。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据、勘验笔录、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该土地。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宅基地边界不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新建的房屋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运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路运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庆 审 判 员 张仕新 审 判 员 赵 峰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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