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25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立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麟,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广华,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立平因与被上诉人宋建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丁立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荣军 审 判 员 马成林 助理审判员 曾维锋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惠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