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郸民初字第574号 |
原告陈凤娟,女,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清浅镇陈楼村委会孙碱厂22号。 被告张双印,男,汉族,1976年5月6日生,住郸城县白马镇耐中行政村耐中村016号。 原告陈凤娟诉被告张双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双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双印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张xx2002年11月5日生;次女张xx,2008年12月11日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惯不同。尤其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性格暴躁,用暴力殴打我。对我恶言恶语、虐待、侮辱。现我们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我装修房子花费的60000元钱必须归还我。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凤娟与被告张双印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年农历1月26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8年9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陈凤娟系再婚,此前于2002年11月5日生育一女张xx跟随原告生活。2008年12月11日原被告生育女儿张xx,现也由原告照顾生活。原被告婚后对家庭新建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差异,致使双方长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外务工期间又发生纠纷,原告返乡居住,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原告认为被告不进家门、不打电话、不尽丈夫与父亲的义务,夫妻和好无望遂起诉来院。庭审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自己长期照顾两个孩子为由,要求抚养两个女儿,不让张双印承担抚养费用。原告装修房子花费六万元不再要返还,待被告出现后再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娟与被告张双印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补办有结婚登记,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近年来被告外出务工不归,原被告失去联系,夫妻和好无望,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权利,本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以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宜。因此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财产财产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凤娟与被告张双印离婚; 二、女儿张xx、张xx均由原告陈凤娟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凤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廷瑞 审 判 员 李桂义 审 判 员 郑建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星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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