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宛龙刑初字第255号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兵胜,男。 辩护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志林,男。 被告人刘某某,男。 辩护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盗窃、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兵胜及其辩护人刘家铭、被告人田志林、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应坡、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兵胜同田志林、刘某某预谋后,于2013年12月1日凌晨左右,窜至南阳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卧龙三厂药品仓库盗走四箱“富乐星”氟苯尼考注射液,二箱注射用阿莫西林钠,二十一箱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一箱福泰氧氟沙星注射液,三箱新奇注射液;后将所盗兽药销往被告人王某某兽药批发部时被查获。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兽药价值2534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卢某某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兵胜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日常表现好,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兵胜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卧龙区继凯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刘兵胜、田志林务实肯干、无不良嗜好证明一份。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物已退回,认罪悔罪,刘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兵胜,属立功,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青华派出所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兵胜同田志林、刘某某预谋后,于2013年12月1日凌晨左右,窜至南阳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卧龙三厂药品仓库盗走四箱“富乐星”氟苯尼考注射液,二箱注射用阿莫西林钠,二十一箱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一箱福泰氧氟沙星注射液,三箱新奇注射液;后将所盗兽药销往被告人王某某兽药批发部时被查获。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兽药价值2534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刘兵胜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兵胜供述: 我在一个多月前和刘某某、田志林一起到南阳市卧龙区下范营的"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盗窃了一些兽药。刘某某,有个四五十岁,我们是在养猪场认识的,有一年多时间了,平时在一起干活;田志林是我的老乡,也有个四十多岁,中等身材偏瘦,我们是在襄阳市监狱服刑时认识的,后来出来后就在一起工作。实施盗窃大概是2013年11月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地点是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下范营村的"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的仓库。我们实施盗窃之前的三四天,我和田志林商量着想去牧原公司的养猪场去偷兽药,我和田志林就到华庄的牧原公司养猪场去踩点,晚上十一点多,我和田志林从华庄的牧原公司养猪场的后院墙翻墙进去,放兽药的仓库具体的进、出路线、放兽药的位置以及房子的布局我和田志林都进去看好了。之后到了盗窃前的一天的晚上五六点钟,我给刘某某打电话,跟刘某某说想到牧原公司的养猪场去偷兽药。刘某某说他有事,就没有去成。第二天晚上的七点多,也就是实施盗窃的那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又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没有事就一起去偷兽药吧"。之后刘某某就开着他才买的二手车(金杯车,车牌号为豫RB8118)去英庄镇的"继凯建材有限公司"来接我。到了之后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过有十几分钟后,我和田志林到路边找到刘某某,我们两个坐上刘某某的车,我告诉刘某某让他开车拉着我们两个到华庄的"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的养猪场那里去偷兽药,之后刘某某就开上车拉上我们一起去了。到了牧原公司在华庄的养猪场一里多的地方之后,我们看时间还早,才九点多一点,我们就一直坐在车上等着,直到晚上快十一点的时候,我们才开着车出发了,我给刘某某指着路线,刘某某开着车一直到离放兽药的地方有个一百多米的地方,在放兽药仓库北边的院墙外面停下了。之后,我和田志林就下车爬到华庄的"牧原养有限公司"的养猪场的围墙上面看里面的情况,我和田志林上去之后看到里面有人,就赶紧下来了。回到车上之后,我告诉刘某某养猪场的锅炉房有人,偷药的话必须要从锅炉房门前过,刘某某就说这偷不成就算了吧,之后刘某某说要不不去了,后来就商量着去下范营的养猪场去看看,之后我们三个就开着我的车去下范营养猪场那边了。刘某某开着车拉着我和田志林两个直接到了下范营养猪场大门口西边四五十米的地方,看着这个养猪场的大门都是在开着的,刘某某下车之后从养猪场的西大门进到养猪场里面去,我和田志林坐在车上等刘某某,等了有三四十分钟,刘某某回来了,并告诉我们说里面没有人。刘某某就开着车拉着我和田志林从西大门直接进去了。车停到了养猪场办公室的后面,刘某某给我和田志林指了指兽药仓库的位置,我和田志林就下车去仓库那边了。之后我和田志林到了放兽药的仓库的后面,我和田志林把后窗的玻璃用手扣开了,就翻进了仓库里面,进去之后我们把仓库的前门打开,之后我和田志林就把仓库里的兽药搬出去,放到住房的后面,搬了三次之后,有个十二件,我就到停车的地方去找刘某某,但没有找到,我就又回到仓库那边,看到刘某某和田志林正在往刘某某的金杯车上装兽药,之后我也过去帮忙往车上装,之后我们三个又进到仓库里搬了几趟兽药,正搬着的时候发现在二楼有人,我们三个就赶紧开上车走了。偷完兽药之后,大概是晚上十二点多,刘某某就开着他的车,拉着我和田志林沿着潦英路由北往南走,到了胡营砖厂也就是继凯建材有限公司,我和田志林就下车回胡营砖厂也就是我们的住处了,之后刘某某就开着车拉着偷来的兽药回家了,第二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三个人一共偷了三十一件兽药,说是有好几种产品,我只记得有一个叫方通的,其他的没记着。我们盗窃时使用的车是刘某某的,没有其它的工具了。我们盗窃的都是兽药。当时这些兽药都是在下范营养猪场放药的仓库里放着,仓库是在路边上,是三间房子组成的,我们偷的是边上那一间里的兽药,里面全是兽药,我们偷的是其中一个房间门口放的一些药。兽药外面是箱子装着的,中间是小盒子装的,里面就是成瓶的药,我不知道这些药的价值。这些兽药被我们偷走之后,就一直由刘某某保管着,没有说过怎么处理。2013年12月28日中午刘某某给我打电话,我们偷的这些兽药准备卖出去,样品给兽药店的老板看了,方通卖3.5元一瓶,还有其他的有卖7元的和8元的,刘某某告诉我方通一箱是八十瓶,大概能卖五千多元钱,我说都行啊,你看着办吧。之后到了下午,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跟我见个面,他在胡营砖厂门口等我,之后我就出去见着他了,他告诉我们偷的卖给兽药店的老板,方通卖3.5元一瓶,还有其他的有卖7元的和8元的,我说都行,其他的我都不知道了。卖兽药的钱还没有到手,我们还没有分钱,但应该是我、刘某某和田志林我们三个人平分的。我们的预谋就是我给刘某某和田志林打电话说的想去养猪场去偷兽药,其他的没有商量过什么。这是我和田志林提前去看的地方、路线,刘某某没有参与踩点。我们盗窃就是想整点钱花,其他没有什么目的。 (2)被告人田志林供述: 我在大概一个月前和刘兵胜及刘某某一起在南阳市卧龙区下范营的"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盗窃了一些兽药。刘兵胜是湖北襄阳人,有个三十多岁,我们是在襄樊监狱认识的,他也在卧龙区英庄镇继凯建材厂上班。刘某某好像是歪子镇的,个子很高,大约有180CM,我们在一个厂上班时认识的。我们实施盗窃的那天下午,刘兵胜给我说,今天夜里搞(偷)点东西吧,我说中,最近手头也有点紧,就问他怎么搞(偷),刘兵胜说,“我在卧龙区陆营镇下范营村"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干过活,那里有兽药值钱,刘某某最近买了辆金杯面包车拉东西方便,我给他打电话,咱们一起去,刘某某在那个地方也熟”,我就同意了,到了晚上六七点钟,刘某某开车过来到我们养羊场给刘兵胜打电话说他过来了,刘兵胜说让他等一会我们的活还没干完,等到九点多,我和刘兵胜就过来坐上刘某某的车,刘某某开车,刘兵胜坐在副驾驶座上,我坐在后面,那地方我没去过。走到陆营的一个村庄,能看见牧原养殖厂时,我问他们几点了,刘兵胜说才九点多,好像是我说的时间还有点早,刘某某就把车停路边,直到晚上快十一点的时候,刘某某又开车走到一个牧原厂,我和刘兵胜两人爬上院墙,看里面养猪场的锅炉房有人,刘兵胜说偷药的话必须要从锅炉房门前过,偷不成,刘某某说到下个猪场看看。我们就坐上车,刘某某开车到下一个养殖厂门口,刘某某下去看看过来说,“药在一排平房里面(大概有四五间房子),里面好像住有人,有小孩的声音”。刘某某就开车绕着那排平房走了一会,我和刘兵胜下来,我们爬着后窗看,好像那个房间有药,我和刘兵胜一起用力把后窗拉开,我爬进去把门打开后,刘兵胜进来,我和刘兵胜先搬了两趟,搬到猪舍旁,刘某某又把车开到猪舍旁边,我们就一起搬兽药,大概又搬了四五趟,看到平房旁边的楼房上有人影,就不搬了,我们就走了。偷完兽药之后,大概是晚上十二点左右,刘某某开着车,刘兵胜坐在副驾驶座上,我坐在后面,沿原路回去,到了胡营砖厂也就是继凯建材有限公司,我和刘兵胜就下车回胡英砖厂了,刘某某开着车拉着偷来的兽药继续沿着潦英路回去了,盗窃的都是兽药,有四五个品种,我就知道其中最多的那个二十一件的叫方通药剂,其他的不知道名称。当时该物品放置位置我就记得是一排平房中间那一间房子。所偷物品我听刘兵胜说兽药卖给了百里奚路上的一个兽药店了,药价给我说我也没在意,说是在2013年12月29日上午10时的时候卖出去的,卖兽药的钱还没有到手,我们还没有分钱,但应该是刘某某、刘兵胜我们三个人平分的。盗窃前预谋就是刘兵胜给我说的去养猪场去偷兽药,其他的没有商量过什么,我和刘某某也不熟,都是刘兵胜联系的。怎么踩的点刘兵胜和刘某某应该都知道,他们都在那里干过活。盗窃的目的就是想整点钱花,其他没有什么目的。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我在大概一个月前和刘兵胜及另一个人一起在南阳市卧龙区下范营的“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盗窃了一些兽药。刘兵胜是湖北襄阳人,有个三十多岁,我们是在养猪场认识的,有一年多时间了,平时在一起干活,另一个人是刘兵胜的老乡,我不太熟悉,他老乡有个三四十岁,中等身材偏瘦,是在卧龙区英庄镇胡营的羊场里养羊。我们实施盗窃之前一天的晚上五六点钟,刘兵胜给我打电话,说是让我和他一起到牧原公司的养猪场去偷兽药,他并告诉我具体的进、出路线、放兽药的位置以及房子的布局。这都是他以前已经看好的。第二天晚上的七点多,也就是实施盗窃的那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刘兵胜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没有事就一起去偷兽药吧”。之后我开着我才买的二手车(金杯车,车牌号为豫RB8118)去英庄镇的“继凯建材有限公司”去找刘兵胜。到了之后我就把车停在公司门口北边的路边等刘兵胜。过有十几分钟后,刘兵胜领着他的一个老乡一起过来了,他们两个坐上我的车,刘兵胜告诉我让我开车拉着他们两个去陆营镇华庄村“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那里去偷兽药,我就开上车拉上他们一起去了。到了牧原公司在华庄的养猪场一里多的地方之后,我们看时间还早,才九多一点,就一直坐在车上等着,直到晚上快十一点的时候,他们就让我又开着车出发了,刘兵胜给我指着路线,我开着车一直到离放兽药的地方有个一百多米的地方,在放兽药仓库北边的院墙外面停下了。之后,刘兵胜和他老乡就下车爬到养猪场的围墙上面看里面的情况,之后他们就下来了。回到车上之后,刘兵胜告诉我养猪场的锅炉房有人,偷药的话必须要从锅炉房门前过,我就告诉他们说算了吧,之后我们就商量着去下范营的养猪场去看看,之后我们三个就开着我的车去下范营养猪场那边了。我开着车拉着刘兵胜他们两个直接到了下范营养猪场大门口西边四五十米的地方,看着这个养猪场的大门都是在开着的,我下车之后从养猪场的西大门进到养猪场里面去,去到放药的仓库转了一圈,看到里面有人还在上班,我就从原路返回到我的车上了,我们等了一会,我就开着车拉着刘兵胜和他老乡从西门进到养猪场里面去了,车停到了养猪场办公室的后面,刘兵胜和他老乡他们两个就下去了,等过了一会我看他们两个还不过来,就把我的车往前开了点,开到离仓库一百米路西边的地方,看到刘兵胜和他老乡已经把一些兽药放到了猪场的后面了,我就下车也去帮他们搬兽药,我听刘兵胜说他把放药仓库的后窗卸掉了,并把仓库的门打开了,之后我就把他们从仓库搬出来的兽药往我的车上装,并到放药的仓库里去搬了两三趟兽药,搬着搬着发现有人,我就叫他们上车走了,还是从养猪场的西门出来的,出来之后,刘兵胜还说今晚上搬的太少了,之后我们就开着车回我家了。 偷完兽药之后,大概是晚上十二点左右,我就开着我的车,拉着刘兵胜和他老乡沿着潦英路由北往南走,到了胡营砖厂也就是继凯建材有限公司,刘兵胜和他老乡就下车回胡英砖厂了,我开着车拉着偷来的兽药继续沿着潦英路回到我们村上,我想着我三弟家里没有人,我还拿着我三弟家的钥匙,我就直接把车开到了我三弟家,我自己一个人把我们偷来的兽药卸到我三弟家的堂屋里了,总共是四个品种三十一件兽药。之后我就开着车回到我家了。盗窃的时候我们开的车是我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花了八千元钱从我的一个朋友张伟那里买来的,还没有过户,除了一辆车,没有其它的工具了。盗窃的都是兽药,是四个品种,我就知道其中最多的那个二十一件的叫方通药剂,其他的不知道名称。当时这些兽药放置位置都是在下范营养猪场放药的仓库里放着,里面全是兽药,我们偷的是其中一个房间门口放的一些药。所盗物品都是一些针剂的兽药,外面是箱子装着的,中间是小盒子装的,里面就是成瓶的药剂,我不知道这些药的价值。我、刘兵胜和刘兵胜的老乡偷的三十一件兽药都被卖到百里奚路上的一个兽药店了,是在2013年12月29日上午10时的时候卖出去的。偷完这些兽药之后,我和刘兵胜就商量着把怎么把这些兽药卖出去,后来刘兵胜说他们对南阳不太熟悉,就让我负责卖兽药的事。2013年12月28日下午,我带着我们偷来这些药的四样样品到南阳市百里奚路的兽药店去卖这些药。我到了之后,就告诉兽药店的老板,说我有一些兽药问老板要不要,并拿出样品让兽药店的老板看看,老板看后就问我这些兽药什么价钱,我说不知道,我帮别人卖的,我让老板给个批发价,我再打电话问问。之后老板就给我说了个价格,我就给刘兵胜打了个电话问他怎么样,我就告诉他大概方通可以3.5元一瓶,大概能卖个五千多元钱,具体也没有算,刘兵胜说多少就行,让我看着办。后来我就从老板那要了两张名片走了。之后到了下午三点多,我去了刘兵胜所在的胡营砖厂去找刘兵胜,还是商量卖药的事,他说多少都行,我就告诉他明天抽个时间拉过去卖了,晚上我就开着车到了我三弟家,把我们偷来的兽药全部装到了我的车上。2013年12月29日上午9点多,我开着车拉着我们村上的一个邻居到百里奚路我昨天去谈过的那个兽药店,到了之后,我就和老板商量着兽药钱的事,兽药店的老板说等兽药卖完了再给钱,不行的话就不要这些兽药。之后我就把兽药全部卸到了这个兽药店里,兽药店老板按照我们谈好的价格及兽药的数量给我开具了一张收据,之后我正要开车回去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着了。兽药店老板有个四十多岁,带个眼睛,中等身材,在中州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北边100米路西经营一兽药店。卖兽药的钱还没有到手,我们还没有分钱,但应该是我、刘兵胜和刘兵胜的老乡我们三个人平分的。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1990年南阳农校毕业后我到南阳市牧工商工司上班,2000年至后下海个体经营动物药品;自己在百里奚南路开个批发门市,门市牌子是诚信兽药批发。2013年12月28号下午4点左右,我在门市里,一个男子,拎了一个白色塑料袋子进来说:“有点兽药帮帮忙,让我处理了”,正说着,他从塑料袋子里拿出几瓶兽药,我问他你手里怎么还有兽药,他说,“我有个亲戚在跑兽药业务,在我家里放了些兽药让我买,我媳妇去上海了,我也想找她”。我看了他拿的药品样品有富乐星、阿莫西林、福泰氧氟沙星、复方磺胺甲氧嘧啶纳(方通精典)、新奇。药品比我卖的同类药品都还高档,就问他有多少药,他说一样药品有一两箱。我又问他药品什么价格,他不先说让我先说,我说这些厂家的药品我没买过,但我知道同类药品的价格,就比照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一些,我按照富乐星一瓶8元、阿莫西林一盒6元、福泰氧氟沙星一瓶是8元、复方磺胺甲氧嘧啶纳(方通精典)每瓶3.5元、新奇4元一盒给他说了后,他就打电话问了后说同意。我给了他两张明片,他就走了,我出来送他时,看到他开了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车牌号也没注意。今天上午10点多,他还是开着这辆车拉着药送到店门口,我帮他把药品搬到店里后,他要钱时,我说,等药买完后付钱,他也同意,我就给他写了个收据后给他时,你们警察就到了。那个男的卖的这些药品什么手续都没有。我主要是想能多赚些钱,其它的没考虑那么多。我很后悔,贪图小利,下次再也不敢这样做了。 2、证人卢某某证言: 2013年12月1日早上七点多一点的时间,我们厂里一个饲养员给我打电话说,药品仓库门是开着的,我就赶紧起床到仓库区检查看少药品没有,我一看药品少了,我就知道被盗了,就给仓库的一个领导王克丽打电话,她让我先检查下少了什么东西没有,接着我又给厂长薛星打电话汇报此事,他让我把少的药品统计一下。我到仓库以后看到被盗仓库的窗户是半开着的,隔壁仓库的窗户卸掉了,因为隔壁仓库有个货架,他们进不去,就把一箱药拉出来在外边扔着,也没有拿走,可能是装不了了。被盗的四箱“富乐星”氟苯尼考注射液,上海公谊兽药厂生产,每箱单价3180元,四箱12720元。二箱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每箱单价是720元,二箱总价值1440元。二十一箱复方磺胺间嘧啶纳注射液,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每箱单价493.3元,总价值7770元。一箱福泰氧氟沙星注射液,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每箱单价391.2元。三箱新奇注射液,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供应,每箱单价799.8元,价值2399.4元。还有那二箱注射用阿莫西林钠中的每个包装盒的积分我都撕下来了。我只是一个基层的管理员,我把被盗的事情给领导汇报了,不知道厂长为什么不报警。我们厂长事后让给被盗仓库安上防盗窗户,被盗仓库的门没有被撬,他们可能从窗户进去,然后从里面把门打开。 3、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第0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1、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产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纳注射液 50mlⅹ4盒/箱 21箱 鉴定单价:400元/箱 鉴定金额:8400元;2、上海公益兽药厂产富乐星氧苯尼考注射液30℅ 100ml/60瓶 4箱 鉴定单价:3180元/箱 鉴定金额:12720元;3、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新奇乳酸环丙杀星注射液 5mlⅹ10支/盒ⅹ10盒 3箱 鉴定单价:799.8元/箱 鉴定金额:2399元;4、华北制药厂(石家庄)产注射用阿莫西林钠 1克/瓶ⅹ10瓶/盒ⅹ60盒/箱 2箱 鉴定单价:720元/箱 鉴定金额:1440元;5、(济南)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产福泰氧氟沙星注射液 100ml:4g 100ml/瓶ⅹ40瓶/箱 1箱 鉴定单价:390元/箱 鉴定金额:390元。合计:25349元。 结论:鉴定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肆拾玖元整 4、书证 (1)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证明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收到条一份 收到条:今收到上海富乐星4件ⅹ60瓶ⅹ8(每1瓶)、阿莫西林2件ⅹ60盒ⅹ8(每1盒)、新奇针3件ⅹ60盒ⅹ4(每1盒)、福泰针1件ⅹ40瓶(每1瓶)ⅹ8、方通精品21件ⅹ80瓶(每1瓶)ⅹ3.5 。共计31件。 王某某 (3)扣押清单、发还物品一份 证实所盗药品已发还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4)被告人刘兵胜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证明被告人刘兵胜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襄樊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刑为有期徒刑16年,2012年7月刑满释放。系累犯。 (5)被告人田志林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证明被告人田志林1994因盗窃罪被郑州铁路法院判处死缓,2012年元月4号刑满释放。系累犯。 (6)扣押现场及兽药的照片十二张 (7)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情况说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打电话将刘兵胜约出,协助公安机关将刘兵胜抓获。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兵胜、田志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行为,认罪悔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分工协作,积极联系销赃,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故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兵胜,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累犯、立功、认罪态度、赃物已追退、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兵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兵胜的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田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志林的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志林的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杜 帅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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