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67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李新生,男,生于1977年,汉族,农民,住项城市新桥镇。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建真(又名于小强),男,生于1970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新桥镇,2014年2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建真故意伤害一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文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于洪亮,被告人于建真及其辩护人贾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在项城市新桥镇老铁工厂,被告人于建真因房屋纠纷和李新生发生厮打,于建真用砖头将李新生脸部砸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6871、65元。并当庭提供医疗票据、交通票据等证据以证实李新生受到伤害,住院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事实。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本起伤害案件由民事事件引起,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主动坦白、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愿意充分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二等残疾人,请求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供照片七张,残疾证,病历、诊断证明以证明此次伤害系双方因房屋租赁纠纷互殴引起,于建真本人也有伤,且于建真系残疾人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在项城市新桥镇老铁工厂,被告人于建真因房屋租赁纠纷和李新生发生厮打,于建真用砖头将李新生脸部砸伤。经鉴定李新生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李新生住院六天,花去医疗费1867.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 1、被告人于建真供述:当时李新生在房子上站着,我用砖头砸了他一砖头,好像砸住腿了,我和李新生从房子上掉下来之后,李新生还去扒房子,我又砸了李新生一砖头,砸住李新生脸部了,当时没有流血,李新生就到我跟前,抓住我开始打我,我俩打了一会儿,我儿子于林海过来拉架,不让李新生打我,李新生一把抓住我儿子于林海的头发,我看李新生抓住我儿子的头发了,我又砸李新生一砖头,李新生的头当时就流血了。 2、被害人李新生陈述:于小强抱着我从房子上掉下来后,我就起来去推东边的墙,于小强弯腰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对着我砸过去,砸在我右侧脸部了,我当时头有点晕,我用手摸了摸脸,没有流血,我扶着墙站了一会儿,然后我又继续扒墙,于小强跑到我跟前去打我,我和于小强对着推搡,于小强的黄头发的儿子在我后面用砖头砸我一下,砸在我的背上了,我一把抓住他的头发,这时,于小强拿着砖头对着我的头部又砸一砖头,砸在我的额头了,当时流血了,把我砸蒙了。 3、陈国荣证言:2014年1月15日8点的时候,我和我儿子李新生、儿媳苑华杰、孟庆臣、孟庆臣的妻子及母亲,一起去铁工厂拆我儿子租赁的房子。我到地方拆了一会儿后,于小强、于小强的妻子、于小强的母亲,于小强的哥哥都过去了。于小强不让我们拆房子。说着他就往房子上爬,去推我儿子,于小强的母亲也往房子旁边去,我害怕拆房子时碰住她就过去拉她,于小强的母亲顺手抓住我的头发,我也抓住她的头发,我们两个厮扯了一会儿,就都躺在地上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当时我们正都在地上躺着,直到120救护车把我们拉走。我和于小强的母亲都在地上躺着时,于小强用砖头砸我儿子一下,我看到了,因为我和于小强的母亲都在地上相互抓住对方,后来他们咋打的我没看清。 4、孔素英证言:于小强倒地后,用木棍捣房子上的李新生,捣完之后,于小强爬到房子上抱着李新生,两人从房子上掉下来了,于小强拿了一棍铁棍就去打李新生,大家都去劝架,把铁棍给于小强夺下来了。于小强弯腰在地上拾起一块砖头,跑到李新生跟前,砸李新生,砸住脸了,当时没有流血,在场的人就过去劝架,把他们拉开了,这时于小强在地上又拾了一块砖头,跑到李新生跟前,又砸李新生一砖头,李新生当时头上就流血了,李新生用手捂着脸,于小强黄头发的儿子也砸李新生一砖头,砸住左侧头部了,李新生就倒在地上了,于小强染黄头发的儿子用脚跺李新生一脚,旁边的人就把他们拉开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过去了。 5、苑华杰证言:于小强抱着李新生从房子上掉下来之后,于小强就从地上拿了一根铁棍去打李新生,李新生把铁棍夺下来之后,我害怕于小强再去打李新生,就去拉于小强,于小强把我推倒了,在地上随手拾了一块砖头,对着李新生就砸过去了,砸在李新生脸上了,当时没有流血,我也没有在意,这时李小强染黄头发的儿子也跑到李新生身边了,手里拿着砖头和李新生打,于小强也拿着砖头在李新生旁边。我就慌着从地上站起来,准备过去拉他们,我刚站起来,就看到李新生捂着脸躺在地上了,头上流血了,我就赶紧到李新生身边,看着李新生去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过去了。 6、证人孟立冬证言:……我走到了于小强打面房对面,当时孟庆西和李新生在于小强以前打面房房子上,在拆房子,这时于小强已经爬到房子上面去了,抓住李新生就开始用拳头打李新生,李新生还在继续拆房子,于小强就开始推李新生,李新生抱着墙头没敢动,于小强推了一会李新生,两人就一起从墙头上掉下来了,于小强顺手在地上拿了一根铁棍,准备打李新生,李新生一把抱着了于小强,俩人又都倒在了地上,这时孟庆西的妻子和李新生的妻子过来把他们拉开了,李新生走到被拆房屋的东边,去拆东边的墙,于小强准备追李新生,孟庆西的妻子和李新生的妻子拉着于小强,不让他过去,于小强把她俩甩开之后,弯腰在地上拾了一块半截砖头,对着李新生砸了过去,砸在了李新生的脸上,李新生还在继续拆墙头,李新生的妻子过去拉着于小强,说:“你打俺干啥?”于小强就开始骂人,李新生的妻子就开始撕扯着打于小强,于小强一把把李新生的妻子推开了,又在地上拾了一块半截砖头,对着李新生砸过去,砸在李新生头上了,李新生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李新生用手捂住头,扶着墙头走了两步,就倒在地上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到了现场了,对现场的伤者进行拍照,这时李新生的哥过去了,就问谁打了李新生,李新生的妻子说是于小强打的,李新生的哥就跺了于小强一脚,于小强顺势倒在地上,派出所的民警制止了,这时一起躺在地上的于小强的母亲和李新生的母亲俩个人躺着打在一起,互相撕扯着头发。李新生的妻子、于小强的嫂子和两个小孩过去拉她们,当时围了好多人,我没有往前去,派出所的民警制止没有人听,后来他们又打起来了,我当时在李新生旁边站着,没有过去看,后来咋打的我不知道。 7、蒋玉红证言:2014年1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我在铁工厂南墙看孟庆西和李新生在那扒墙头,这时于小强和他爱人慌慌张张的跑过来,到地方后于小强拾砖头砸他俩,当时砸到李新生的腿了,也不知道于小强怎么爬到墙头上面了。坐到墙头上用胳膊搂住李新生的脖子嘴里说要和李新生同归于尽,他们两个互相拉扯同时从墙头上摔下来了,摔下来后他们就开始厮打,被人拉开了,于小强就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到李新生的右边太阳穴部位,当时没有流血,他们两个又厮打一块了,这时于小强的二儿子过来了,于小强喊他二儿子用砖头砸李新生,李小强的二儿子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着李新生头部太阳穴部位当时就流血了,李新生立即用手捂住伤口倒在地上,我在看李新生的时候听到路上又打起来了,我出来看的时间就看见于小强的大儿子和李新生的姐姐打起来了,具体也没有看清楚怎么打的。 8、孟庆西(孟冬至)证言:2014年1月15日9点多的时候,我和我妻子、李新生、李新生的妻子4个人去铁工厂拆于小强的打面房,我和李新生在打面房上面拆了大约20分钟左右,于小强、于小强的母亲、于小强的儿子过去了,于小强不让我们拆这两间房子,于小强就爬到房子上,于小强和李新生两人搂在一起,于小强说大家同归于尽,说完他俩就从房子上一起摔下来了。于小强和李新生当时打在一起,于小强拿的砖头,李新生用拳头,他俩打了一会,于小强的大儿子用砖头在李新生的背后用砖头砸在了李新生的头上。李新生的头部流血了,李新生当时就倒在地上没有起来,于小强的哥哥于自力就报警了,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过去了。 9、李丽证言:2014年1月15日,我和我丈夫于建真在我家门口拉砖头,这时邻居说孟庆西在扒我家铁工厂的打面房,我和我丈夫于建真就一起过去了,到地方看到孟庆西和李新生在我家的打面房上扒我家的房子,我丈夫于建真不让他们扒。在双方争执的时候,我婆婆蒋桂莲也过来了,我丈夫爬到房子上,搂住李新生不让扒我家的房子,两个人在房子上撕扯,李新生的妻子在房子下面用棍捣我丈夫于建真的腿,我去拉她,不让她捣,孟庆西的妻子从后面拉着我,这时李建真和李新生都从房子上摔下来了,李新生站起来后还准备去扒房子,于建真去拉李新生,李新生的妻子和孟庆西的妻子去拉于建真,我去拉李新生的妻子,这时李新生又爬到房子上去了,我丈夫于建真也上去了,两个人站在房子上打,打着打着,两个人又摔下来了,当时李新生压在于建真的身上,李新生站起来后,我丈夫于建真顺手在地上拾了一根铁棍,准备去夯李新生,我害怕打住人了,就过去跟我丈夫夺棍,孟庆西的妻子和和李新生的妻子也跟我丈夫夺铁棍。夺下来后,李新生还要上房子,我丈夫不让他上去,李新生的妻子一直拉住我丈夫,这时我儿子于林海过来了,看到李新生的妻子拉着我丈夫,他就过去拉李新生的妻子,李新生过来一把抓住我儿子于林海的头发,我丈夫用拳头在李新生的脸上打了一拳,又用一块半截砖砸在李新生脸上,当时李新生的脸上就流血了,李新生一直抓着我儿子的头发,我就过去拉李新生,李新生用脚跺我儿子一脚,说我们把他的头打流血了。说完就躺地上了。过来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在派出所的民警拍照的时候,李新生的哥哥就过去了,一把抓住我丈夫的脖子,一脚跺在我丈夫的肚子上,把于建真跺倒在地上了,派出所的民警立即制止了。这时,李新生的妻子一直骂人,这时我大儿子于潇过来了,去拉我婆婆蒋桂莲,李新生的姐姐打我大儿子于潇,李新生的哥哥拿着一棍木棍就去打我儿子于潇的头,我就慌着用胳膊去挡,我丈夫看李新生的哥哥一直打我儿子于潇,就站起来用砖头砸李新生的哥哥,没有砸住。李麦瑞、李麦瑞的儿子、李新生的哥哥、李新生的父母,还有一个李新生的亲戚都过去追着打我丈夫,李新生的哥哥用木板把我丈夫的耳朵打流血了,我丈夫就倒在地上了。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制止他们,他们没人听,一直追着打我丈夫。 10、于林海证言:我看到好多人往铁工厂附近跑,我也跑过去了,到地方后,我看到好几个女的拉着我爸于建真,李新生在打我爸,我就过去拉那几个女的,李新生就抓住我的头发,我妈就过来拉李新生,让他放开我,李新生一脚把我跺倒在地上了,过来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这时李新生的哥哥一把抓住我爸于建真的脖子,一脚把我爸跺倒在地上了,过了一会,李新生的哥哥拿着木板打我哥于潇,一群人追着我爸于建真打,有人拉住我不让我过去,我看到我爸被人打躺在地上了,然后我们把我爸于建真送医院了。 11、蒋桂莲证言:2014年1月15日10点多的时候,我在新桥街上听人说铁工厂又打架了,我到地方看到孟冬至和李新生在我儿子于建真打面房上扒房子,我儿子于建真不让他们扒,我刚准备过去,李新生的母亲一把抓住我了,我俩就相互抓住对方的头发倒在地上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去了。 12、于潇证言:┉┉走到铁工厂的时候,看到有好多人,我奶奶也在地上躺着,有一个老婆也在地上躺着,抓住我奶奶的头发,我就过去拉她们,这时有个女的过了就要打我,我刚要还手,他们好多人就拉住我了,有个穿黄色上衣的胖子拿着一根木棍就去打我,我妈就拦,这胖子一棍打在我妈的胳膊上了,周围的邻居把我拉一边了,等我又过去的时候,我爸已经在打面房的路边躺着了。 13、户籍证明证实了于建真身份信息 14、出警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到现场处置情况 15、诊断证明证实李新生受伤后住院情况 16、租赁协议证实新桥农机厂与李新生、孟冬至签订了宅基地租赁的事实。且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印证。 17、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物证室、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新生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18、辩护人提供的照片、残疾证、病历,证实被告人系残疾人,也在打架中受伤,打架行为系互殴行为的事实。 1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住院票据、交通费票据 证实李新生因打架受到伤害,住院七天,花费医疗费1867.2元,因此花费有交通费等费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建真因房屋租赁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实供述所犯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建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于建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867.2元,交通费440元,护理费477元(29041÷365X6),误工费139元(8475.34÷365X6),营养费120元(20X6),伙食补助费180元(30X6),共计322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艳苓 审 判 员 张东华 审 判 员 李亚南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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