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0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伦见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霞,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3)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见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传武、代理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见成及辩护人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伦见成与妻子被害人郭某甲在其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伦恼羞成怒,用双手猛掐郭颈部数十分钟。后郭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日18时1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3年8月6日,被告人伦见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菜刀等物证;2、病历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伦见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伦见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伦见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伦见成系因婚姻家庭问题引起纠纷,将其妻杀害,可从轻处罚;伦见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伦见成与被害人郭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由于家庭琐事长期不和,郭多次提出离婚,伦不同意。2013年8月6日凌晨2时许,伦见成与郭某甲在其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伦恼羞成怒,用双手猛掐郭的颈部,其子女伦某甲、伦某乙上前阻拦,伦仍不松手,持续猛掐郭颈部。后伦见成将郭拖至楼道口,再次猛掐郭的颈部。被人拦开后,伦见成逃离现场。郭某甲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15分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当日14时许,被告人伦见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焦作市公安局120接处警信息表证实,2013年8月6日2时51分接警,派人去周庄建宏小区1号楼1单元出警。7点43分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 2、发破案经过证明证实,2013年8月6日2时45分,焦作市山阳区涧宏小区居民伦某甲报警称:周庄老拘留所对面涧宏小区1号楼1单元有夫妻打架。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经查,涧宏小区1号楼1单元2号一名叫郭某甲的女子躺在涧宏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口,系被其丈夫伦见成用手掐晕,伦见成已逃跑。后郭某甲被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有生命危险。该局随即立案侦查。当日14时许,被告人伦见成到该局社区警务大队二中队投案,经讯问,其对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将郭某甲掐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18时15分,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3、民警王某甲、朱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6日14时许,伦见成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山阳派出所社区二中队投案,说自己在焦作市山阳区涧宏小区内将妻子郭某甲打伤,伤势很重,二人随即将伦见成移交给了案件侦办大队。 4、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涧宏小区1号楼1单元1楼2号。在水泥斜坡东路沿50cm处草地上提取一木把菜刀。 5、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发现伦见成背部右肩胛骨下方约4厘米处有一长度约12厘米、宽约7厘米的红色斑迹,经对伦见成讯问,伦称该红色斑迹可能是在家掐其媳妇郭某甲脖子时其女儿用其家菜刀拍打形成;在伦左上臂内侧发现一长约10厘米、宽约3毫米的伤痕,在伦脖子右侧耳朵下方发现一长约11厘米线形伤痕,伦称该两处伤痕系其用双手掐其媳妇郭某甲脖子时,郭某甲用手抓其形成;在伦右侧膝盖有4处新鲜伤痕,伦称该4处伤痕可能系其将郭某甲从客厅向外拖时碰到硬物时碰撞产生。 6、辨认笔录 伦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在现场提取的菜刀是其阻止伦见成掐其母亲脖颈时用来拍打伦见成使用的刀。 7、鉴定结论 (1)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理)字[2013]158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所送的死者心脏血液、死者胃壁组织、死者肝脏组织的检材中均未检测出毒鼠强、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成分。 (2)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法医)字[2013]5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郭某甲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3)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DNA)字[2013]第868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郭某甲是伦某乙生物学母亲。 (4)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伦见成作案时精神病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物证、书证 (1)出诊记录证实,案发当天120出诊记录情况。 (2)焦作市人民医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郭某甲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3)住宿记录证实,从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4月6日郭某甲的身份证号分别在马村绿城宾馆、山阳惠川旅社、解放鑫盛旅馆共有12次开房记录。2013年7月9日张某某的身份证号在解放鑫盛旅馆有一次开房记录。 9、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实,2012年初,其和郭某甲认识后经常在一起。郭某甲先后在惠川旅社、绿城宾馆、鑫盛旅馆等开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郭某甲对其动了真感情。其帮郭某甲卖煎饼时,碰到过伦见成。 (2)证人刘某甲证实,2013年8月6日凌晨2时许,其外孙女伦某某打电话哭着让赶紧过去。其到涧宏小区女儿家门口,看到郭某甲一动不动躺在家门口楼道地上,脖子上还有血。过了四五分钟120过来把女儿郭某甲拉走。前些年郭某甲和伦见成两个人感情还挺好的,就是最近这一两年,伦见成变懒了,不出去干活,家庭的重担都落到郭某甲一个人身上,两人为此经常吵架,后来郭某甲说想跟伦见成离婚。 (3)证人郭某乙证实,最近两年伦见成不干活,只靠郭某甲在街上摆摊卖煎饼、焦叶来维持家里的生活。其妹郭某甲经常说伦见成不干活挣钱,抚养两个孩子比较困难,两次说到她想和伦见成离婚。 (4)证人郭某丙证实,伦见成有两年不干活挣钱,郭某甲觉得压力比较大,曾说想和伦见成离婚。 (5)证人伦某甲证实,2013年8月6日凌晨2时许,弟弟伦某乙将其叫醒说爸爸快把妈妈给掐死了。其赶紧起床到客厅看到伦见成双手使劲掐住郭某甲的脖子,其和弟弟使劲拉拉不开,就去厨房拿菜刀用刀平面朝伦见成的后背打了一下,大声喊让伦见成松手。伦见成仍然没有松手,用双手掐着郭某甲的脖子把郭某甲从沙发上拽起来,将郭拖拖到楼道口,又骑到郭的身上,双手掐住郭的脖子。其就又用刀面拍伦见成后背,其弟也在打。对面的叔叔跑了出来拽伦见成,让伦见成松手,伦见成不听。楼上的涂阿姨、还有三楼的一个阿姨下来了,几人共同把伦见成的双手拉开了。拉开后伦见成就跑了。其拨打了110报警。110的警察到后拨打了120。其把手里的刀放到了楼道口东侧的花池里了。 其父亲在家不出去干活,家里的所有负担都落在妈妈的身上,他俩为这经常吵架。 (6)证人伦某乙证实的内容与伦某甲证实内容一致。同时证实其父身体挺好的,没有啥病。平时的精神状态也挺好。 (7)证人刘某乙证实,案发当天3点左右,其听到对门的两个孩子在大喊叫,其出来看到郭某甲的丈夫骑在郭身上,用双手使劲掐着郭的脖子。郭一动不动,其上前拉了几回没有拉开,最后和楼上的两个妇女一起将郭的丈夫拉开。郭的女儿报了警。 (8)证人王某乙证实,案发当天两三点时,其听到外面小孩哭声,出来后看到对门的女主人在单元口台阶上躺着,好像只有出气不进气。后来小孩的姥姥来了,120的人到后将女子拉走。 (9)证人赵某某证实,郭某甲平时摆摊卖煎饼,伦见成啥也不干。他们夫妻感情不是太好,经常吵架。2013年8月6号凌晨3点多,其听到一个小女孩喊救人。其出门见到儿子刘某乙,儿媳王某乙,二楼的涂某某、三楼一个女的都在1号楼1单元的单元口站着,郭某甲在门口的水泥地上平躺着在倒气。后来公安局的人去了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某乙说伦见成在单元口将郭某甲按在地上掐郭某甲的脖子。 (10)证人涂某某证实,案发时,其和孙某某一起下楼,看到“小翠”躺在地上,“小伦”骑在“小翠”身上,用手掐小翠脖子,二人就和一楼西户男主人一起将“小伦”拉开。小伦走了,“小翠”在地上不动,一直喘气。后120的人来将小翠拉走。 (11)证人孙某某证实,案发当天凌晨两三点的时候,其被楼下小孩子的哭声惊醒。下楼的时候碰到了楼下姓涂的邻居。在楼道口,看到一楼叫“小翠”的女的在地上躺着,他老公在她身上趴着,两个孩子在旁边哭着,一楼西户的男子正拽着“小翠”老公的右胳膊,二人跑过去帮助拽,三个人把“小翠”老公给推到一边了。之后,就赶紧帮助给“小翠”穿上衣服和裙子。“小翠”的女儿拨打110报的警,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然后120的人也来了,把小翠拉走了。 (12)证人王某乙证实,案发时,其被对面小孩子叫声惊醒,看到“小翠”躺在单元口地上不动只喘气。刘某乙和楼上两个邻居,其母亲和婆婆,对面楼上一个女孩在场。110、120的人将“小翠”拉走。 (13)证人寇某某证实,当天凌晨两三点的时候,其被楼下小孩子的叫声惊醒。其在1号楼最西边的楼道口,看到“小翠”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喉咙里感觉吸不上气。周围的邻居说刚才“小翠”的老公和“小翠”打架了。 (14)证人郭某丁证实,2013年8月6日凌晨2点57分,其到周庄涧宏小区出诊,一上穿浅色T恤,下身穿短裤,光着脚,颈部有陈旧性疤痕的中年女子平躺在单元口,头朝北,脚朝南,双手均有脉搏,呼吸急促,被送往医院抢救。 (15)证人申某某证实内容同郭某丁证言一致。 10、被告人伦见成供述,2013年8月5日晚上10点左右,其媳妇郭某甲和儿子在客厅沙发上躺着,女儿在卧室睡觉。由于当时其家就一个风扇,在客厅放着,其就和郭一块躺在沙发上睡觉,郭不让其在旁边睡,对其谩骂。郭说明天就跟别人走,想跟谁就跟谁,已跟人家五六个月了。其就劝郭。郭还是说到死就不跟其过。当时,其脑袋一热就双手掐着郭的脖子,让郭别离开家。也不知道掐了多长时间,郭不会动了。儿子、女儿醒了出来让其放手,女儿拿菜刀对其说:“松手,不然的话我砍你。”还拿着刀背朝其后背打了几下,其就松开手了。其想着既然郭不想过了,就把郭弄到屋外,让她和别人过吧。然后,就不顾郭的喊叫把郭拖到单元楼口,用双手一直用力的掐着郭的脖子。其不顾对面邻居的拉劝,继续掐着郭的脖子。最后,二楼西户住的涂某某和三楼西户住的一个妇女等共同将其拉开。后其去水厂对面那个派出所投案。 郭某甲在外面和其他男的好了,这是郭自己说的。郭平时在家就经常说其这不中那不中。从今年春节以来到现在就一直不愿意和其同房。其在火车站西边一个家属院见过一个男的背影,郭某甲说那个男的就是郭相好的。 11、综合证据 (1)伦见成的户籍证明证实伦见成的基本情况。伦见成作案时系成年,没有前科。 (2)郭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郭某甲的基本情况。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6日2时45分,伦某甲通过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父母在家打架,其父伦见成将其母郭某甲殴打致伤。 (4)焦作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证实,2013年8月6日2时45分号码为15539122407的电话报警。 (5)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郭某甲遗体已火化。 (6)血样提取笔录证实侦查员提取伦见成、伦某乙血样的情况。 (7)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伦见成与郭某甲办理过结婚登记类业务。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见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伦见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伦见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伦见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元明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