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四终字第35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殿朝,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书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殿朝、朱新鲜,被上诉人漯河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学华、宋燕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志刚 审 判 员 吴增光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军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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